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于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九、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以上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篇幅阐述了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不谈清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有了上述的理论体系作依托,探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自身内容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各国法律规定的行文情况虽然不同,但一般来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保有人要对此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样,机动车、运行中和保有人就成为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一)机动车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这种机械化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造成的损害所负民事责任,因此,首先就要指出什么样的机动车符合其适用条件,或者说划定这一特殊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关于机动车的物理性质上的定义性规定,在逻辑上应该尽量严密,符合科学定义的要求,应当符合逻辑概念清楚,便于人们认识掌握,因为这样才对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我国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有关车辆的规定是这样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过去,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88年7月4日[88]公发15号印发)第1条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人力车,是指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2.外国法的规定(1)德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德国的道路交通法中,根据第1条第2款对机动车定义的规定,由机械力驱动的陆上车辆,没有和轨道连接在一起的所有车辆均为得适用本法的机动车。这里所说的机械力,无论是来源于汽油、酒精、焦炭、木炭等产生的内燃气体,还是电气、蒸汽能源动力均无问题,所谓无轨电车在不行走在轨道上的场合也包含在道路交通法所指机动车中,并且机动两轮车和安装发动机的自行车也同样。还有,因为与是以车轮移动还是以雪橇履带移动无关,所以甚至坦克(tanks)也在机动车的范畴之内。但对在平坦的道路上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机动车,不适用第7条(机动车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的规定(道路交通法第8条)。不过,这种机动车辆必须是经调整的成为每小时不能超过20公里的车辆,这种调整方法,既可以是因机动车结构本身的如此,也可通过安装所谓整速器调整。但用整速器限制速度的场合,单纯依靠机械装置的操作仍然能够达到时速20公里以上时,仍然要排除第8条的适用,而被课以第7条的严格责任[64]。就是说,只有对客观上具有在平坦的道路上最高时速绝对没有超过20公里可能的物理性质的机动车才能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德国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基本是以动力,即非人力为基准,包括所有以人力外机械力驱动的车辆,以平地绝对时速不超过20km/小时为基准做排除。这样规定,对象与排除定义基准都明确严密,没有遗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日本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规定,对非机动车的排除都必须是现实的切实的。因为是否机动车,关系到在哪条道路上跑,所以,必须在实务的操作上现实地切实可行。并且这关系到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执行。在排除的现实的切实性上,无庸讳言德国的做法仍然是范本。另外,与德国的以机动车物理性质上的速度为基准确定严格责任的适用相对,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以机动车的种类为基准确定的。虽然采用方式不同但排除同样是严密的,具有现实的切实性。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道路运输车辆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机动车(以供农耕作业用为目的制造的小型特殊机动车除外)以及第2条第3款规定的安装发动机的自行车。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1款排除的以供农耕作业用为目的制造的小型特殊机动车是指所谓耕耘机,这种车辆本来就不是以在公共道路上运行为目的制作的车辆,而且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很小因而被排除了第3条的适用[65]。(3)英国关于机动车(motorvehicle),英国法所下定义是,意图在道路上使用或者适合于在道路上使用制造的具有机械驱动力的乘坐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88年英国道路交通法第185条第1款),气垫车一般也包含在机动车之中(同法第188条),但人操纵的马达收割机的不包含在内(同法第189条)[66]。(4)法国法国1985年7月5日《以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状况和促进赔偿程序为目的的法律》第1条规定:本章规定,除行驶在固有的轨道上的铁道及电车外,适用于包含带发动机的陆上车辆及其被牵引车辆或半被牵引车辆相关联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包含这些受害者依合同被运送的场合[67]。这里几个外国的规定,都能使人比较明确,如果是带发动机又被作了排除的,要么根本就不大会上路,例如,日本的农业车;要么就只有一种,容易分辨,且由政府从物理性质上控制法定速度,例如,德国是所有机动车都包括在内,只有在平地上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除外,英国的排除也比较清楚,只有马达收割机。3.我国法规定的问题及其克服虽然从民事法律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负担的角度来看,给机动车下定义,是为了划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但实际上,行政法规给机动车下定义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定它在道路交通中的行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空间。应该说,这才是交通法规给机动车下定义的直接目的。像我国这样,那么多的机动车都被从机动车中排除出来,归入了非机动车的行列,这么多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步行者和非机动车使用人的人身和生命能有安全保障吗?并且,这还没有加上现实中道路上随处可见的私自安装发电机的三轮车到处乱跑的因素。此外,是否机动车还涉及到责任保险的问题,机动车只有在加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前提下方可参与道路交通。名义上是非机动车实为各种能源机械力推动的机动车,技术性能差,风险系数大,所有人又没有赔偿能力,这将带来巨大危险和社会不安定隐患。改变这种状况的办法是,机械性能好的可以作为机动车安排其在机动车道上的行走位置,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上路行驶;机械性能差的各种糊涂车种应当明令取消。从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关于机动车的定义来看,适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应该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还应包括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残疾人用机动车,在现实中这样的车辆随处可见,而社会管理者却对它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使它能够成为一个违反法律规定却完全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的车种。国家有义务制止这种违法现象,消灭对公民生命、财产,特别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非法危险运行机械车辆。电动自行车亦同,如果允许其存在,就要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非人力的机械车辆不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非机动车道上跑。理由很简单,凡是由非人力原动力(无论电能、液体能等任何能源)传动装置驱动行走的交通工具,都有一个操纵的问题。让由不经任何训练、不具任何资格的人,操纵技术性能不稳定的机械驱动车辆,与起步缓慢的人力非机动车辆混行,其物理学上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违反交通工程学同质同量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同一道路空间走行的基本要求。人力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空间行走,搞不好那带发动机的就会窜一下,撞到哪个走路的,这可真是要人命的事。社会管理者无法在每位这种非机动车辆的驾驶者每次操纵时都去指导和监督,控制它的车速,这成本社会是付不起的。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作为立法者和社会管理者,怎么能如此不负责任呢?上述各国的规定,同我国残疾人用机动车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实际上,那些残疾人机动车辆,如果按照公安部解释规定的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这一要件(这种作为非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的限制时速的监查落实,是政府的职责),它们根本就不是非机动车。据笔者调查,北京街道上跑的残疾人用机动车设计时速都超过20公里,其马力相当大,时速表(里程表)有的标为0-60,有的标为0-80,此外,还有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前就出现的电动自行车,其时速也高于20公里,这些不正常车辆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克服问题的办法是:首先,借鉴各国法律规定,立即改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将机动车排除出非机动车的队伍。第二,从物理上落实20公里时速以下的规定,由有技术能力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车辆检查和改造,使法规所规定非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符合法规的要求。第三,安排被排除的假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的行驶空间,改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混行于非机动车道的危险状况。这些规定虽然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涉及到公民的民事权利,与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有着非常紧密联系,社会管理者应该负起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二)保有人1.我国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1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2款)。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应为驾驶高速运输工具从事高速运输活动者。与其他危险责任的责任人同样,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具体操作者,法律所谓从事危险活动,是指组织、控制该项活动,并通过从事该项活动获得相关利益的所有者、占有者等。驾驶人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进行自己活动时,该驾驶人为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者,应该是为自己使用机动车,并获得利益的人。或者更简洁地说是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机动车的人。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机动车辆,其使用者就是其本人,即机动车保有人。当然,个人雇用他人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的情况是非常多的,这时的保有人就要对该驾驶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法人、各种组织等的机动车辆,其保有人是各该法人、组织等,当其所有的机动车的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作为机动车保有人,该法人、组织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情况下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常常会与使用人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法人责任、雇主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发生联系。2.实务中的处理实务中一般是由机动车的保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遇有特殊情况(如被盗车,分期付款买车等肇事)时特殊处理。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过去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