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X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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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14)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14/F,TimesFinanceCentre,No.4001,ShenNanRoad,ShenZhen,PRC.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邮政编码(P.C.):518048网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14)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周宝荣律师、张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3、《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6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1,892,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51%。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选举李春歌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票:111,892,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特此见证。4(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见证律师:高树周宝荣张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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