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xxxx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第三条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公司技术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设相关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络人员。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4、审议、决定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三、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成员:四、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责1、制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2、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3、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手续,管理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4、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公司各品牌、名牌产品认定。5、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6、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务。7、跟踪国内外涉及公司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8、参政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9、参政管理技术出口和产品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10、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11、研究和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12、推动公司相关人员对专利商标的申报申请工作,并提供业务和法律方面的指导服务。13、支持、组织员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14、做好公司著作权管理。15、做好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16、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五、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2、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3、负责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知识产权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科学技术秘密等。三、商标、服务标记:指公司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薪酬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五、著作权(版权)1.指员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声像材料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2.指由本公司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公司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的编辑作品的版权。第五条本办法据称的公司知识产权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公司的任务,利用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公司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权益。“执行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三、辞职、调离、离休或退休的职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利用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公司名称。“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公司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享受公司的待遇”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公司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权和所有权为公司,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一、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资金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公司。二、公司员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三、由公司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丐公司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使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四、委托他人开发或他人委托公司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八条商标权及其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九条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转让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件、以及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司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字方能生效。向国外转让时,还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会同知识产权办公室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第十四条公司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公司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执行。职工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凡需申请和登记予以保护的,必须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和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或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成员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各登记。第二节专利管理第十六条公司的各类发明创造,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七条产品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包括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和共同研究开发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开必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公司的,相关的专利工作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直接管理,开发部门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公司所属个人申请专利,应及时报送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并按要求填报各项专利申请文件。第十九条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对报送的各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统一对外办理专利申请。第二十条对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任何人不得压制。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根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第二十二条公司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后,向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登记。第二十三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保存。专利证书复印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留存,同时将该项目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员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节商标管理第二十四条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从制订商标工作战略规划、计划、制度、组织商标注册到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驰名商标认定、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要自觉遵守《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商标意识,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第二十六条公司各新产品开发时应考虑着手设计其商标,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向公司知识办公室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第二十七条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申请、续展、使用许可、驰名认定以及转让事宜。第二十八条转让公司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由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书面合同事宜。第二十九条公司员工,特别是营销一线的员工,应注意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立即报告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条与外单位发生商标纠纷,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调查处理。第四节商业秘密管理第三十一条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公司的商业秘密:1、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2、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3、公司客户名册与客户资料;4、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5、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第三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对特定岗位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协议。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根据需要设定管理密码,由专人控管。第三十五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由专人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第三十六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对公司发文进行管理,并应对各类文件及其载体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包括:密级标识、字样及“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等特定字样。第三十七条各部门、人员应该参照本公司做法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发现人与当事人均有义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报知识产品办公室。第三十九条泄露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人撤职、降职、辞退处分,直至解聘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五节著作权管理第四十条公司及员工对所开发的职务和非职务作品(含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第四十一条合作、委托开发各类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开发合同。第四十二条公司员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与外单位发生著作权纠纷,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处理。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四十四条公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