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会计第三章――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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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本章主要内容1.纳税人、征收范围2.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节消费税(comsumptiontax)基本原理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二、消费税的发展三、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一)征税范围——有选择(二)计税方法——从价、从量(三)征收目的——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异四、消费税计税方法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五)税负具有转嫁性六、消费税的作用(了解)(卷烟除外)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节征税范围1.生产应税消费品单一环节征税;视同销售(除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铂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分别核算销售额划分不清的,在生产环节从高适用税率计税;在零售环节,按金银首饰计税。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均并入销售额,计税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额全额计税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价格计税第四节税目与税率一、税目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1.烟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新税法将卷烟分为甲级和乙级。注意甲级乙级税目计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提示】(1)掌握卷烟的复合计税方法(2)新增:卷烟在批发环节还需按5%征一道消费税(3)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56%36%2.酒及酒精粮食、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1)果啤属于啤酒税目。(2)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按照甲级税率计税)和营业税;(3)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240元/吨)的税率;(4)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5)单位之间的换算。3.化妆品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例】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A.香水、香水精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C.指甲油、蓝眼油D.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例】以下使用5%的税率、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首饰有()。A.铂金戒指B.18K镶嵌翡翠戒指C.翡翠手镯D.包金项链5.鞭炮、焰火——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6.成品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7.汽车轮胎——含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8.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40%。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9.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征消费税。10.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11.高档手表——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12.游艇——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例】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A.进口卷烟B.进口服装C.零售化妆品D.零售白酒【例】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C.生产环节销售的护肤护发品D.娱乐业自制啤酒销售二、税率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一是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例】某日化厂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发品,为了扩大销路,该厂将化妆品和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当月单独销售化妆品取得收入8.5万元,单独销售护发品取得收入6.8万元,销售化妆品和护发品礼品盒取得收入12万元,上述收入均不含增值税。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A.6.15万元B.8.19万元C.3.6万元D.2.55万元第五节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额一、从价计征(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同增值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纳税包装物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不纳税逾期不再退还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纳税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的包装物押金——纳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纳税包装物计税依据一般同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例】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下列税金、价外费用中,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是()。A.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B.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基金C.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D.向购买方收取的消费税税款【例】某企业向摩托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摩托车10辆,支付货款(含税)共计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摩托车制造厂计缴消费税的销售额是()。A.214359元B.240000元C.250800元D.280800元(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征收增值税用平均销售价格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4.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例】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9年5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A.5.13万元B.6万元C.6.60万元D.7.72万元【例】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有()。A.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B.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D.对外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例】某化妆品厂A牌化妆品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20000元/箱;最高销售价格22000元/箱,当月将1箱A牌化妆品用于换取一批生产材料,则计算此业务应缴纳的税金。二、从量计征(一)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例】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三、复合计征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按较高者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税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4.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复合计征【特别提示】2009年新的消费税条例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进行了调整,明确全部消费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的部分),都要在组价时计入计税价格。【例】某摩托车厂将1辆自产摩托车奖励性发给优秀职工,其成本5000元/辆,成本利润率6%,适用消费税税率10%,计算应交纳税款。【例】某黄酒厂将2吨黄酒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10%,每吨税额240元,计算应交纳的税款。【例】某酒厂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2000斤)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计算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税款。【例】某护肤品厂将成本为3000元的护手霜发给职工作福利,计算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税款。(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了解)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例】委托加工的特点是()。A.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C.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D.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再卖给委托方进行加工(二)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复合计征【例】某高尔夫球具厂接受某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808元,球具厂没有同类球具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10%,计算受托方应收取的税款。【例】A酒厂3月份委托B酒厂生产酒精30吨,一次性支付加工费9500元。已知A酒厂提供原料的成本为57000元,B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酒精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批酒精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元。A.50000B.60000C.70000D.63333.33(三)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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