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下施工企业发票管理与稽查风险防控1涉税实操疑难问题问题2涉税票据风险及应对票据企业纳税风险预警预警3主题一金三时代增值税疑难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案例: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3名稽查员到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带着疑问,稽查人员以调查核实其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展开了对该公司的深入检查。稽查人员获取了该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取得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为此,稽查人员对有关账户和相关凭证一一展开分析,通过比对,他们发现该公司2012年从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风电叶片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非开票单位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账上。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经过耐心地税法宣传教育,相关人员交代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龙去脉。原来,2012年2月27日,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根据《三方抵款协议》内容,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向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风电叶片货款2376.03万元。其余款项450.75万元直接支付给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解释称,由于平时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对政策理解出现了偏差,以为既然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尽管支付货款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不一致,也是可以申报抵税的。该会计主动向税务人员承认错误,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同时,稽查人员分别从开票、受票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展开协查取证,并向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通过货款取得与支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实际交易记录,确认了该公司违规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追缴了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2020/4/258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发【1995】192号:===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与票流: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资金流与票流: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票流与合同流: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关于“四流合一”合同发票资金321实物3案例1:集中资金支付模式(总——分、母——子)销售方购买方分公司B公司A公司资金发票货物.劳务施工企业案例2:委托付款模式销售方购买方C公司B公司A公司发票资金货物.劳务施工企业案例3:集中收款模式销售方购买方A1公司B公司A公司资金货物.劳务100%发票施工企业案例4:委托收款模式销售方购买方C公司B公司A公司发票资金货物.劳务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风险应对例:单位用车油费抵扣实操231单位与加油站签协议单位统一购买加油卡单位按月结算开票组织架构方案一、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资质提供方)业主建筑业专用发票实际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拨付工程款设备、材料、各类劳务和服务供应商/劳务分包商付款项目部指挥部/代指挥部成立成立代成立拨付工程款建筑业专用发票合同/发票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多个实际施工单位“一账套”模式)中标单位(资质提供方)业主建筑业专用发票实际施工单位(参建单位)工程承包合同内部结算合同项目分部项目部成立成立拨付工程款集中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内部结算款设备、材料、各类劳务和服务供应商/劳务分包商付款合同/发票集采合同与“四流合一”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集中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需求单位上报采购需求发送货物开具发票签订采购合同招投标、谈判支付货款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集中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需求单位支付货款支付货款发送货物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集中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需求单位支付货款支付货款发送货物开具发票上报采购需求招投标、谈判签订采购合同委托付款协议集中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需求单位支付货款发送货物开具发票签订采购合同招投标、谈判支付货款上报采购需求委托付款协议“统谈、统签、统付”模式“统谈、分签、统付”模式问题有新老项目的施工企业购买汽车及汽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案例1•案例1,某公司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如果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都能全部予以抵扣。案例2•案例2,该企业购进汽油用于汽车,虽然该汽车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但是购进汽油属于购买货物,不是购置固定资产(汽车)==因此购进货物(汽油)的进项,兼用于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部分不能抵扣。案例2•案例2如果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的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公司租入房屋装修费如何抵扣?•公司租办公楼做办公场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能否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执行?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国税总局公告〔2016〕15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问题公司业务推广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赠送给客户的小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公司给员工的奖励是否缴增值税?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2016】36号“赠送”客户礼品增值税处理?增值税分析•第一种情况: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有偿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第二种情况:如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关于进项税额: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销售”,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赠送”客户礼品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送”客户礼品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结论:销售同时不征收个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未销售赠送需代扣代缴个税。项目(对比)会计增值税所得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VVV销售代销货物VVV统一核算,异地移送XVX职工个人福利(给个人)自产、委托加工VVV外购XXV增值税条例项目(对比)会计增值税所得税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VVV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VVV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XVV交际应酬,市场推广,广告样品自产、委托加工XVV外购XXV集体福利(食堂、浴室)自产、委托加工XVX外购XXX增值税条例甲供材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定好吗?思考:甲供材(1)合同内(2)合同外甲供材400;合同600.甲供材400;合同1000.甲供材400转售;甲代购400.提醒:总局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销售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460-461页中:===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提醒:总局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销售额)•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1)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临界点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临界点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临界点•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