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文写作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近一段时间以来,浙江张高平、张辉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政法系统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建立健全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不断增强队伍素质和能力、提高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水平,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检察长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措施,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感和司法公信力。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全社会对案件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也高度关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围绕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这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每一位公诉人的执法理念、执法标准、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我们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既要切实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又要积极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重社会效果;既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又要考虑被害人的诉求。在这种利益多元、矛盾交织的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需要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如何在公诉工作工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面临着许多需要认真思考和妥善应对的问题。请参考所附材料,自拟题目,撰写一篇2500-3500字的论文,谈谈在公诉工作中,本着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如何准确理解和切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要求。要求:(1)针对性强,主题突出;(2)观点鲜明,避免空泛;(3)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理有据,论述深入;(4)逻辑严密,层次清晰;(5)文笔流畅,字迹工整。(二)论文写作参考材料2013年4月2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被告人李大明(化名)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大明无罪。检方反应:法院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在审问初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计12次讯问中,李大明本人作有罪供述九次,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连续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能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后期,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和有关方面协调的意见,就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作了多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李大明真有故意杀人的重大嫌疑,进而对其提起公诉。针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5日就李大明案件的无罪宣判,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慎考虑认为,法院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最终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对此案一审判决表示尊重。市人民检察院同时认为,就检方目前掌握的证据,仍不能完全排除李大明涉嫌12年前奸杀同村少女的重大作案嫌疑,李大明一案同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对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检方认为,公众应客观理解。4月25日李大明一案一审判决无罪后,部分媒体对案件进行了不适当的渲染炒作,致使舆论朝单方面倾斜发展,在警方没有排除李大明重大作案嫌疑的前提下,此举既未考虑到被害人亲属的实际心理感受,亦是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误读。检方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案件绝不是目前公众认为的“冤案”、“错案”,而是“疑案”。李大明一审被宣判无罪后,意味着12年前13岁少女郭小蕊(化名)被害一案仍未侦破,杀人凶手未得到惩处,市检察院表示,检方将敦促、配合警方重新立案侦查、竭尽所能侦破此案,使此案真凶伏法。检方同时呼吁,案发当地政府应出于人文关情的考虑,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救助工作。检方有关负责人表示,宣判后受害方家属连续到检察院反映情况。检方非常理解他们,让失去女儿的父母接受疑凶无罪释放的事实,很艰难。据内部人士透露,这些天不少检察院工作人员选择在网络上发声,声援受害者一家。上班下班路过门口,很多人会俯下身来,安慰被害人的父母。被害人父亲的代理律师表示,检方最终决定不予抗诉,意味着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是检方同时认定,李大明仍为该案的重大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可以通过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从而启动对本案的重审。被害方的反应:从4月25日一审判决李大明无罪释放后,10天之内,被害人家属共计到检察院5次,每次都是一整天,他们的全部装备是两条白色横幅、一个沾有面粉糊的铝盆、X根木棍、沙哑的嗓子。4月28日,被害人的母亲白天在市政府附近喊了一天冤,回到家便瘫在沙发上。被害人父亲从检方手中接过抗诉请求答复书,上面写着他最不愿意面对的结果。他把这张A4纸攥在手里,来回用手指捻着,纸成了一根细棍儿。他思前想后,仍不敢把结果告诉病房中的妻子,“家里已经陷入绝望,不知道日子还怎么过下去。”被告方的反应:5月5日是李大明母亲的忌日,二姐说,出于种种考虑,李家并未回村为亡母扫墓。李大明因为有高血压和心脏病,最近一直由外甥女帮忙联系医院,想要好好疗养身体。“李大明已经做好了迎接所有既定法律程序的准备,他尊重法律作出的所有决定。”分组辩论赛分组辩论赛辩题:张军盗窃案时间:2013-08-2016:59:00作者:新闻来源:《公诉人》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基本案情】2011年11月的一天,天意公司指派张军到一建筑工地为四海公司安装一台塔吊时,张军在塔吊驾驶室地板上捡到一张SIM卡(该卡原本安装在驾驶室方向盘手柄上,不知何时掉落地上),带回家中用于自己与家人上网。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共使用8个月,产生流量150G,移动运营公司已收取四海公司流量费10万元。后四海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将张军抓获。经查,此卡系四海公司与移动运营公司协议用于塔吊车辆定位(可用于手机上网),5元包月,并享有20元的透支额度,超出该额度产生欠费时,移动运营公司可将该卡自动停机。[辩题]控方:张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10万元。辩方:张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持人:下面论辩赛正式开始,首先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3分钟,计时开始。门美子(控方):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控方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张军应当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为10万元。盗窃罪是指我国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或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军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客观行为,张军的行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张军受到天意公司的派遣来到四海公司,在四海公司的塔吊驾驶室内发现了一张SIM卡,在发现那张SIM卡的时候,张军非常明确地知道,塔吊的驾驶室内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地面上掉了张SIM卡,它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四海公司。张军没有告诉被害人,而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SIM卡秘密窃取;第二阶段,张军将这张SIM卡拿回家,与家人共同使用长达八个月,损失150G的流量,张军这一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秘密地将被害人SIM卡上所附加的财产性利益进行实质性消耗的行为,该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二,关于本案中张军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我国是指将他人之物排除他人占有,自己利用并且占有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不是自己的归为自己所有。本案中张军的非法占有目的体现得极为明显,首先秘密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一张SIM卡,张军明知这张SIM卡不是自己的而捡来并自己使用,这显然是一种明知不是自己的东西而非法占有使用的目的,加之其使用时间之长、消耗价值之大,可见张军的非法占有目的极为明显。第三,本案中,张军所侵犯的是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首先,财产性利益存在一个物质性的载体,也就是本案中多次强调的SIM卡,SIM卡归为四海公司占有,这一点我们已经多次强调并无异议,而SIM卡上附有的财产性利益也当然应归于SIM的主人,即四海公司。我们都知道,SIM卡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它所附加的财产性利益是专属于SIM卡主人所行使的,而张军对于这种财产性利益的消耗,这种侵犯当然符合盗窃罪中盗窃对象的规定性。本案中控方也注意到一个细节问题,即四海公司与移动公司存在一种协议,当超过一定数额透支的情况下要停机使用,但不管被害人对于损失扩大是否存在过错,都不能否认行为人对于损失扩大造成的原因性。因此,控方总结,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以及附加的财产性利益,并且造成10万元损失,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谢谢!主持人:时间到,下面请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3分钟,计时开始。张孟东(辩方):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同仁,大家好,对于本案的事实,辩方想用一幅对联来概括,那就是:张军捡到一张卡,私自带回家;张军用卡来上网,四海追到家。对于本案的事实,辩方认为张军无罪。第一,张军并没有盗窃行为。我们知道无行为则无犯罪,张军是在驾驶室的地上捡到一张SIM卡,首先塔吊驾驶室在没有使用之前,无论是所有方、使用方、安装方还是运输方,都可以随意进入,因此,此时的驾驶室属于一个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捡到的东西,当然以遗弃物论。其次,SIM卡本身并没有任何经济价值,这就像我们捡到一张白张、捡到一个烟头一样,不需要刑法来评价,因此,张军没有盗窃行为。第二,张军没有盗窃的故意。主观见之于客观,正是因为张军并没有采取盗窃SIM卡的行为,所以在主观上张军当然没有盗窃。第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当中,四海公司受到了10万元的损失,那么,我们需要判断,这10万元的损失是谁造成的?张军使用在前,但是中间介入了移动公司违约这一因素,移动公司本应在张军使用达20元的时候自动欠费停机,但是遗憾的是,移动公司自己实施了违约行为,正是因为移动公司违约这样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了前面张军使用SIM卡的行为与四海公司受到损失的行为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总体上来分析,本案当中,张军既没有犯罪的行为,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更没有因果关系,这“三无”就决定了本案辩方的观点——张军无罪,谢谢……(详见《公诉人》2013年7月下)分组辩论赛辩题:贾龙盗窃案时间:2013-08-2017:17:00作者:新闻来源:《公诉人》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基本案情】贾龙在洗浴中心洗澡时,见旁边的一位客人李斌在休息厅睡觉,并将77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贾龙将钥匙牌拿走,到更衣室对洗浴中心服务员张新说自己是77号衣柜的客人,要取些东西。贾龙让张新用公用钥匙打开第一道锁,自己用李斌的钥匙打开第二道锁,从李斌的钱包中拿走5000元,而后将钥匙放回原处。【辩题】控方:贾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贾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持人:首先由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3分钟,计时开始。黄威(控方):谢谢!向在座各位问好!控方认为贾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控方将分别从法条、事实和法律分析阐述控方的观点。首先,从法条上来看,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指的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出财物从而取得财物的行为。第二,从本案的法律事实看,行为人贾龙同时实施了骗和偷两个不同的行为。首先,贾龙偷盗钥匙,进而通过钥匙打开被害人的衣柜,从而取得钱财。这一秘密窃取的行为排除的是被害人通过钥匙和封闭物对于钱财的控制。第二,本案中贾龙有一个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他通过持有钥匙使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相信他是钥匙的保管人,并用公共钥匙打开了第一道防盗措施。第三,如何判断本案中到底应该适用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我认为应当根据何种手段是其进行取财的主要手段来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判断盗窃是贾龙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第一,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