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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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责任保险2本章内容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节产品责任保险第四节雇主责任保险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3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4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分类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5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6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人寿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阶段最直接的基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7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双重补偿机制直接补偿对象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8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9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独立承保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是责任保险主要的业务来源附加承保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如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组合承保不需要单独承保也不必附加条件,只要参加了该财产保险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如船舶的责任保险10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较一般的保险要复杂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需要更全面的地运用法律制度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赔款实质上是支付给受害者11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费率责任保险的赔偿121.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132.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最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143.责任保险的费率影响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范围历史损失资料154.责任保险的赔偿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是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的依据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16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17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也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18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19(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凡属于被保险人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车辆、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等造成的第三者责任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由于战争、罢工等造成的责任20(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保险费率无固定的保险费率表,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订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p155以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21(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保险人的理赔应当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以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22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险别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保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保人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23例如:中国第一高楼的上海金茂大厦2006年投保恐怖主义责任险,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建筑投保数额最大的恐怖主义责任险。金茂大厦共88层,高420.5米,比“9·11”事件中遭恐怖分子袭击的美国世贸大厦还要高,是目前世界第三高楼。“9·11”之后美国世贸大厦的理赔问题曾一度引发争议。此后金茂大厦的承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金茂大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签订2006年的财产保险单,承保金额为6.3亿美元,其中关于恐怖主义责任险附加引人注目,其限额高达1.5亿美元。24案例2-1某年10月3日,五岁的陈鑫随姨妈陈海清到西安某商场二楼冷饮部买饮料,喝完饮料后,他一个人单独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去。陈鑫被迅速送往西安市人民医院急救,10月8日,因原发性脑干损伤,小陈鑫永远地离开了他的父母。根据该商场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条款:凡是在该商场购物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均由太平洋西安分公司负责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陈鑫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在问及商家是否打算在保险公司之外,对陈鑫坠伤致死一事做出补偿时,该商场认为商场已经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维护,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打算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责任。这样做是否正确呢?小陈鑫的父母是否仍有权向商场索赔?25[案例分析]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衡量的,人的价值是无限的。因此,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商场不能以已经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为由拒绝再进行赔付。即便是投保了场所责任保险,商场也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避免赔偿支出。首先,场所责任保险列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只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件不予负责。其次,场所责任保险一般规定有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可由保险双方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来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订明。26[案例结论]由以上分析可见,商场是否要在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以后再予赔偿这一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看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二,看商场是否投保了场所责任保险;第三,看该场所责任保险是否有限额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护栏宽度应小于ll厘米,侧栏宽度应小于l5厘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据西安市公证处公证勘测结果,该商场二楼电梯处护栏宽度36厘米,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推定商场对小陈鑫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小陈鑫的父母可以就小陈鑫的意外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法院判决。若法院判决该商场应赔付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商场不必再赔,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足额;若法院判决商场应赔付3万元以上,那么商场在保险公司赔付以后还应赔偿小陈鑫的父母3万元以上的部分。27案例2-2:某年7月13日,小男孩Y(4岁)随其舅妈到南丰餐厅就餐过程中,在餐厅内的儿童游乐园玩耍,不慎从高处跌下摔伤。事发后,医院诊断结果为:(1)右肱骨骨折;(2)右尺骨中段开放性骨折伴桡骨小头脱位。Y共在医院住院治疗30天,用去医疗费12384.31元。随后,Y的监护人向南丰餐厅隶属的食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Y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0074元。Y的监护人与食品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赔偿上述损失。由于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案发生后,要求保险公司提前介入。28保险公司分析认为,食品公司在保险标的的营业场所性质发生了一定变化以后,未及时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有所增加,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增加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被保险人应对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则认为,保险人在承保时未要求列明投保人经营场的风险状态,出险后才提出危险程度有所增加,这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与食品公司共同对Y的索赔进行抗辩,并同意对最终的赔偿金额承担50%的保险赔偿责任。但在保险公司和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加主体的申请后,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请。保险公司遂派员直接接受食品公司的委托,作为食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于Y的受伤事故,食品公司的餐厅应当负一定的责任,Y的监护人在事发时正在现场,因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Y的受伤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由法院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赔偿款额总计为15000元。赔偿比例按6∶4计算,由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南丰餐厅承担9000元,余款6000元由Y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29案例2-3:2005年1月,北京郡王府游泳馆与华泰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游泳池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年缴保险费4000元,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006年1月9日,一男泳客在原告处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原告的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呼叫120急救车,将该男泳客迅速送往武警总医院,但男泳客经抢救无效死亡,武警总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猝死。同时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后原告向该男泳客的家属给付3.98万元,并向被告申请理赔,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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