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节选)文字出处:《公诉人》杂志2010年1月下半月刊;文字整理:白森时间:2010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马天龙运输毒品案基本案情:王小虎(男,15周岁)应魏强的要求,要将2公斤海洛因从武汉运往广州。于是,王小虎请马天龙(男,19岁)与自己一起坐火车从武汉前往广州,并将运输毒品的真相告诉马天龙,马天龙答应了王小虎的请求。2010年7月5日晚,马天龙、王小虎一起坐火车从武汉到广州,次日早晨下车后,二人被警察抓获。事后查明,马天龙一路上只是单纯陪同王小虎,期间没有接触过毒品,毒品一直由王小虎带在身上。辩题:控方: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控方: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五场论辩实录主持人(齐涛):下面进行的是今天的第五场论辩赛,请选手入场。他们是广西先手宁宇,重庆选手贺贝贝。论辩赛正式开始,首先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是3分钟。贺贝贝: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当生活的纷繁复杂蒙上人们智慧双眼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就担负起了拨云见日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要对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马天龙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控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第一,马天龙实施了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根据王小龙的要求,马天龙明知要将2公斤海洛因从武汉运输到广州,而同王小虎一起实施了运输的行为,这个行为就符合了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第二,我们来看马天龙的主观方面。王小虎已经告诉马天龙运输的是多达2公斤的海洛因,马天龙仍然同意,并与其一同运输。可见,其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的故意,并且事实清楚。第三,我们再来看一下马天龙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要件。我们都知道,毒品是国家强制管理的物品,马天龙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第四,马天龙作为19岁的成年人,其本人是该罪适格的主体。综上,控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谢谢!主持人:下面请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也是3分钟。宁宇: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开宗明义,辩方认为行为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真聆听了控方的精彩开篇致辞之后,辩方认为本案有以下几点意见:第一,马天龙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共同正犯?第二,马天龙是否有帮助王小虎实施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第三,如果认定本案马天龙构成共犯的话,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根据以上的意见,辩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提出以下理由与控方共同探讨。第一,马天龙在本案中是否与王小虎是共同正犯?我认为,马天龙与王小虎在从武汉一直到广州的路上,均没有为王小虎携带毒品,也没有看管毒品。在没有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的情况下,显然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正犯。第二,马天龙是否有帮助王小虎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呢?虽然马天龙在去广州之前知道王小虎运输的是毒品,但王小虎并没有要求马天龙为其共同运输毒品提供任何帮助,虽然马天龙在此次陪同行为中,也没有任何帮助运输毒品的行为,甚至连毒品都没有见到。这怎么能够评价为马天龙实施了帮助王小虎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呢?第三,在帮助犯处罚理论体系中有共犯主义说,有共犯从属说,根据我国通说,本案中王小虎未满15周岁,因而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在本案当中不应当追究马天龙的责任。综上,辩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言辞不周详之处,请对方在自由辩论中不吝赐教,谢谢!主持人:接下来是自由辩论时间,请控辩双方交替发言,时间每方累计4分钟。请控方开始发言。贺贝贝:谢谢主持人,刚才控方认真听取了辩方的意见,他认为本案是一个共同犯罪。在此控方请问辩方,依据您刚才的观点,你说马天龙根本就没有看到毒品,请问案件中哪一条、哪一句告诉你他没有看到毒品呢?宁宇:首先纠正控方的一个观点,辩方没有认为他们是共同犯罪。辩方的第一个理由是他们不构成共同正犯。请问对方,本案中警察抓获马天龙与王小虎,毒品一直在王小虎身上,这不是事实吗?贺贝贝:毒品确实在王小虎身上,请问对方,王小虎在将毒品运送到广州前,是不是已经告诉过马天龙他们此行的目的是运输毒品呢?宁宇:案例没有给出的条件在此争辩毫无意义。请问对方,马天龙的行为究竟是实行正犯还是帮助犯?贺贝贝:马天龙的行为在本案当中就是一个单独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刚才控方认真听取了辩方的辩论逻辑,他认为本案由于王小虎不构成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就不能追究马天龙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是辩方在法律和理论上的一个错误。控方已经说得很清楚,马天龙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客观上运输了毒品,实际上也查获了毒品,那么他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宁宇:我想请教对方,究竟您如何评价他们当时的实行运输毒品的行为?贺贝贝:关于他们当时实行运输毒品的行为,我方刚才说的已经很清楚了。在这里控方还是想请教辩方,马天龙在运输毒品之前是否已经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宁宇:马天龙在陪同王小虎去广州之前知道王小虎身上携带毒品的真相。在本案当中,是否陪同行为就能够认定为运输行为呢?请控方给一个正确的回答。贺贝贝:那么辩方认为,陪同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控方向请问辩方,陪同行为究竟是什么行为呢?您认为应当如何定性呢?宁宇:陪同行为既没有帮助你运输,也没有给你提供任何的帮助的条件,我怎么能够说是一个帮助行为呢?贺贝贝:非常感谢辩方,他已经承认我方观点,显然这不是一个帮之行为,就是一个单纯的行为。因为陪同不包括帮助,陪同就是一个自觉的行为。宁宇:我方补充过了,他自己的行为就是他自己的行为,陪同行为不是一个犯罪行为,请问控方,您如何评价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您究竟是以行为价值为标准,还是以结果价值为标准?贺贝贝:任何一个价值标准,判断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主客观的相同性。我们都知道在去广州之前,明知运输的物品时毒品,实际上本案查获了毒品,那么既有客观行为,也有主观上的明知,已经反映了行为人运输毒品主观构成要件的一致性,辩方难道连这一点都不能看清楚吗?宁宇:控方言辞凿凿,但还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对方没有评价标准,是否可以说,对方在论证您的逻辑的情况下也认同我方的观点呢?贺贝贝:我方怎么会论证了对方的观点呢?显然辩方没有听清我方的观点,我方再一次把观点阐述一下。我方说的很清楚,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有运输行为,实际上发生了危害后果,那么他就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对方多次强调陪同行为是一个帮助行为,但对方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为什么陪同就是帮助呢?难道我陪你一起去逛街,就是帮助你逛街吗?陪同并不等于帮助。宁宇:谢谢控方,您刚才说说的例子,陪同逛街是否就等于我实质上去购买东西呢?按照对方所说的,我陪同你逛街并不等于我实质去购买东西。贺贝贝:陪同行为是否等同于实际上实施了这个行为,要看他在陪同之前是否明知。本案中给出的条件非常清晰,他非常明确地知道他们运输的是重达2公斤的海洛因,在这种情况下他做出的陪同前往广州的行为,难道还不是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吗?宁宇:显然对方还在混淆客观事实,主观上,陪同行为之前,马天龙虽然知道王小虎运输的是2公斤的毒品,但王小虎对马天龙的陪同行为并没有提出要求在犯罪这一项上必须采取任何形式的帮助。因此,马天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贺贝贝:我想辩方还是在从主观方面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我们都知道,主观心态的认定应当以履行客观行为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案件中的事实很清楚,马天龙在去广州之前明知是运输毒品,客观上他确与王小虎同行,同行就是要达到把毒品安全运送至广州的目的。客观上也查获了毒品。在这个过程当中,控方认为,马天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已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证实运输毒品罪的4个构成要件的特征。宁宇:控方始终在论证马天龙的行为符合4个构成要件的特征,但辩方始终认为,马天龙的行为并不符合共同正犯的特点。那么再请教对方,究竟您是以什么观点论证马天龙是单独的构成运输毒品的行为呢?贺贝贝:我想这个观点控方已经说了无数次,说的非常清楚。在这里控方必须指出辩方的错误是什么,您不能以王小虎未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由,而否定马天龙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如果您以此否定本案的认定将会得出一个非常错误的结论。所以控方认为,认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宁宇:其实控方说来说去还是没有说到根本上,根本究竟是什么?究竟马天龙有没有实行帮助王小虎的行为?帮助行为究竟是在哪里?控方还是没有明确答复。贺贝贝:我想辩方对本案中所说的陪同、帮助多次进行了他个人主观臆断的不合理分析。根据辩方的理由,帮主就是陪同,陪同就是帮助……主持人:控方时间到,辩方可以继续发言。宁宇:控方始终在说一个观点,也就是陪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陪同行为就是运输毒品行为。那么陪同行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控方始终在论辩中没有给我们明确的标准逻辑答案。主观上,马天龙虽然知道王小虎在从武汉去广州的路上运输毒品的真相,但是在本案当中王小虎并没有向马天龙要求任何的帮助。也就是说,马天龙没有为王小虎提供看守、出资等一系列帮助。因此,辩方坚持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的单独行为。主持人:自由辩论借宿,现在开始总结发言。首先请控方发言,时间是3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贺贝贝: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法律需要的是理性的思维而不是感性的判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需要的是深入分析犯罪事实,而不是为行为表象所迷惑。今天的辩方非常遗憾,被马天龙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从而得出一系列的错误结论。纵观本场辩论,辩方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错误。首先,他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他对王小虎与马天龙共同运输毒品的行为,其中的“陪同”做了无限制扩大的解释,他认为这是一个帮助行为。第二,他认为马天龙在本案当中没有任何实行行为,这是他对法律所规定实行行为的曲解。他认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并不包括出资、看管这样一系列行为,然而案例给出我们的是,马天龙没有接触到毒品,但并不能得出马天龙没有看到毒品这样一个结论。第三,辩方基于对以上事实的错误认定,结合其对法律共同犯罪的一些错误认识,从而得出了一系列的错误结论。最关键的核心在于,他将王小虎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等同于不能追究马天龙的刑事责任,从而对事实的错误认识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这不足为奇。通过今天的正常辩论,控方再次阐述马天龙的行为为什么构成运输毒品罪。马天龙在本案当中,在运输毒品之前主观上有明知——2公斤的海洛因,在客观上有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毒品被查获,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事实,他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特征。因此,控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完全构成运输毒品罪。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定罪的准确,在我们已经认定了罪刑法定准则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义无反顾地坚持法治的底线。谢谢!主持人:请辩方做总结发言,时间是3分钟。宁宇:谢谢主持人。常言道: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刚才认真聆听了控方的总结陈词让我受益匪浅。然而本场辩论的焦点已经非常明晰,也就是马天龙的行为是否与王小虎构成了共同犯罪,马天龙的行为是否对王小虎的犯罪行为有帮助?辩方在坚持理论观点的情况下提出如下两点理由:第一,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马天龙从武汉到广州一起运输毒品,而王小虎在整个运输过程当中没有让马天龙实施任何看管行为,那么客观上如何追究马天龙的陪同犯罪事实呢?从客观违法性无法追究责任的同时,主观上是否真的有帮助意识?我们看看本案事实,在本案当中马天龙仅仅是陪同王小虎从武汉到广州,陪同行为是否真的能定义为法律上应当追究的帮助行为?我觉得这是值得商榷的。在本案当中,马天龙没有帮助王小虎看管毒品的行为,也没有出资为其购买车票的行为,仅仅是陪同王小虎这样一个未成年人从武汉到广州,就被控方控告为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这显然有违《刑法》。综上所述,辩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谢谢!专家点评主持人:下面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为上午的选手进行点评,大家欢迎!陈兴良:我受邀对今天的辩论做一个点评。今天上午5对选手围绕被告人马天龙运输毒品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各位选手唇枪舌剑,展示了较高的刑法理论素养和较强的言词辩论能力,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从上午的论辩来看,涉及了相关的刑法知识点,例如共犯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