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生产处2009年3月20日前言培训内容一、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四、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职业病特点1、病因明确。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和识别的3、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如能早期发现并及时合理处理,预后较好,恢复也较容易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殊治疗方法,发现愈晚,疗效也愈差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临床表现职业病一般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职业病通常指在一次或一个工作日内接触生产中有害因素而发病。慢性职业病是由于长期受到有害因素的影响所致。往往需要接触几个月,甚至数年后逐渐出现症状。职业因素引起的肿瘤,一般需要数十年的接触时间。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待遇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并对不适宜继续留在原岗位的病人妥善安置2、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津贴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5、症断是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类:(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其又分为化学因素:如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及振动、辐射生物因素:动植物细菌及传染性病原体(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其分为以下几种: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别的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以下表现: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由不合理生产过程中所致环境污染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职业卫生基本知识粉尘和尘肺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微小固体颗粒。职业卫生中的“粉尘”专指生产性粉尘,即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如粉碎、金属切削、研磨、电焊、铸造等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漂浮在生产环境中的固体颗粒。劳动者如果长期在生产环境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就可以产生以肺部纤维组织增生为主要病理改变的全身性疾病,称为尘肺。这类疾病在我国已成为对劳动者危害最大的职业病。建筑施工、铸造、耐火材料主要接触石英的混合粉尘焊接、金属加工、冶炼时接触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主要以接触有机粉尘为主建龙那些工种可以接触粉尘?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粉尘及尘肺的危害根据不同特性,粉尘可对机体引起各种损害。如可溶性有毒粉尘进入呼吸道后,能很快被吸收入血流,引起中毒;放射性粉尘,则可造成放射性损伤;某些硬质粉尘可损坏角膜及结膜,引起角膜混浊和结膜炎等;粉尘堵塞皮脂腺和机械性刺激皮肤时,可引起粉刺、毛囊炎、脓皮病及皮肤皲裂等;粉尘进入外耳道混在皮脂中,可形成耳垢等。粉尘对机体影响最大的是呼吸系统损害,包括上呼吸道炎症、肺炎(如锰尘)、肺肉芽肿(铍尘)、肺癌(如石棉尘、砷尘)、尘肺(如二氧化硅等尘)以及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等。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发病工龄一般为20年左右,最短可在半年左右发病。病人常见的症状有咳嗽、咯痰、胸痛、气短及肺功能减退。很多患者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或合并感染、气胸而死亡。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尘肺的种类尘肺共分十三种:矽肺、泥尘肺、煤工尘土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尘肺的预防至今尚无消除尘肺病变的办法,根据经验总结预防尘肺“八字”方针:(1)革,即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2)水,即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3)风,加强通风及抽风措施,将新鲜空气送入工作面(4)密,将发生尘源密闭,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尽可能中罩密闭(5)护,即个人防护(6)管,维修管理(7)查,定期检查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入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8)教,加强宣传教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基本概念生产性毒物:在工业生产中,经常接触的有毒物质,称作生产性毒物或工业毒物。工业毒物常以气体、蒸汽、烟、尘、雾等形态存在于生产环境。中毒:有毒物质在体内起化学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破坏、生理机能障碍甚至死亡等现象成为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引起的中毒,成为急性中毒。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工业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成为急性职业中毒。毒物进入人体内的途径在生产条件下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道、皮肤,亦可经消化道进入,但实际意义不大。成气体、蒸汽、气溶胶状态的毒物可经呼吸道进入体内,占90%以上,是最重要的途径。脂溶性毒物可经皮肤吸收,且通过皮肤的速度与脂溶性成正比。对于误服、自杀及随食物链进入肠胃的毒物来说,消化道吸收途径有重要意义。而在生产过程中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体内而致职业中毒的事例很少。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煤气中毒煤气中毒就是一氧化碳(co)中毒。一氧化碳属窒息性气体,无色无味无刺激性,在生产生活中不易引起人们注意,容易发生中毒事故。最常见的接触机会有:冶炼和炼焦、铸造和锻造、煤气制造、燃烧锅炉等。生活中的蜂窝煤炉、燃气热水器等,如室内通风不良,亦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导致中毒。(co)进入人体后,与红细胞的血红蛋白结合,阻碍血液的带氧能力和在组织细胞中释放出氧气的能力。造成组织缺氧而出现一系列中毒症状。轻度表现为头晕、头痛、眩晕、恶心、呕吐、乏力等。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尚有面色潮红、口唇呈樱桃红色、毒脉快、多汗及嗜睡。重度中毒者很快昏迷。发现煤气中毒病人,应迅速将病人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注意保暖。轻度病人数小时即可恢复,中度及重度病人应及时送到医院,尽早投用高压氧治疗,如无此条件者可进行其它氧疗及支持对症治疗。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粉尘与尘肺毒物与中毒物理因素与职业病物理因素的种类异常气象条件:如气温、气流、气湿和热辐射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激光等电力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噪声指环境中不需要的使人讨厌的或不同频率和强度的杂乱无章的声音噪声的危害(1)对听了损害,造成听力下降,可导致永久性听力损失,甚至职业性耳聋(2)长期接触噪音会出现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脾气急躁等神经系统症状(3)使心跳加快、血压不稳定、甚至导致月经不调、流产等(4)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是造成工伤亡事故的配合因素(5)患职业性耳聋的工人在工作中很难很好地与别人交换意见,影响工作效率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概况和简介用人单位义务其他单位义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工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概况和简介用人单位义务其他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概况和简介用人单位义务其他义务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治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概况和简介用人单位义务其他义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内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分类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卫生部和省级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职业卫生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