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宣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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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宣讲内容一.职业病定义二.《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三.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四.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辨识五.公司职业健康危害重点六.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七.现场急救与逃生职业病名单第一章:职业病名单序号种类名称序号种类名称序号种类名称1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18职业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35职业中毒三氯乙烯中毒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19工业性氟病36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中毒(不含三硝基甲苯)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20氰及其腈类化合物中毒37三硝基甲苯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21四乙基铅中毒38甲醇中毒5铍病22有机锡中毒39酚中毒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23羰基镍中毒40五氯酚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24苯中毒45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含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25甲苯中毒46杀虫脒中毒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26二甲苯中毒47溴甲烷中毒10氯气中毒27正己烷中毒48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11二氧化硫中毒28汽油中毒4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12一氧化碳中毒29有机氟聚合物单位及其热裂解物中毒50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13光气中毒30二氯乙烷中毒51尘肺矽肺14氨中毒31四氯化碳中毒52煤工尘肺15氮氧化合物中毒32氯乙烯中毒53石墨尘肺16砷化氢中毒33氯丙烯中毒54炭黑尘肺17二硫化碳中毒34氯丁二烯中毒55石棉肺56尘肺滑石尘肺72传染病炭疽88职业性肿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57水泥尘肺73森林脑炎89苯所致白血病58云母尘肺74布鲁氏杆菌病90氯甲醚所致肺癌59陶工尘肺75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91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0铝尘肺76光感性皮炎92氯乙烯所致矸血管肉瘤61电焊工尘肺77电光性皮炎93焦炉工人肺癌62铸工尘肺78黑变病94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63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79痤疮95其他职业病化学灼伤64减压病80溃疡96金属烟热65高原病81职业性皮肤病97职业性哮喘66航空病82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烧伤98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67局部振动病83电光性眼炎99棉尘肺68急性外照射放射病84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100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69慢性外照射放射病85耳鼻病噪声聋101牙酸蚀病70内照射放射病86铬鼻病10271放射性皮肤烧伤87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103一、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xxx年xx月xx日开胸验肺开胸验肺•河南青年农民工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因怀疑自己患了职业病——矽肺,长年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以向公司索赔,2009年7月张海超在北京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最终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矽肺病。•2009年,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张海超60余万元。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员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健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三条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第四条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含控股企业)。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第二章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第七条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接受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作业的知识。第八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略)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前期预防第十条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的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标准;(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保护员工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十二条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十三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警示标识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监控结果。第十四条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第四章生产活动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第十五条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定期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培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第十六条需要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密闭场所作业时,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良好的通风,确保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按规定穿戴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员工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密闭场所作业。第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的场所,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应当确保防护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处于不正常状态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第十九条应当对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维护、检修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一条生产科研活动中必需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向员工提供说明书、安全标签和警示标识,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或未加贴或者悬挂安全标签、警示标识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二十五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成员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应当由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控工作,保证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及时将检测和监控结果向员工公布。第二十七条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定期评价。并向员工公布。第二十八条日常检测监控或定期检测评价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标准时,成员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其符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要求。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九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第三十二条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三十三条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第三十五条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第六章员工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应当保障员工享有下列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权利:(一)获得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服务;(三)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四)要求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标准,危及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七条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员工已订立合同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应当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员工有权拒绝作业,成员单位不得因此解除、终止合同第三十八条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江重技安(2010)号关于下发《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党工部纪委综管处安委会办公室总装分厂各王X李X张X张X林X班组一.总则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责任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四.职业危害申报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六.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备维护检修七.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八.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控管理九.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一○.接触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第十章接触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1、各单位必须对接触有害物质作业岗位的员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对上岗员工确认没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2、接触有害物质作业岗位员工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I级(轻度危害)粉尘岗位带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X射线源的佩戴好剂量笔。3、接触有害物质作业岗位的员工应注意劳逸结合,有关单位应根据危害情况安排员工轮岗并在工间安排员工进行适当的户外休息4、X射线控制区在其边界上必须设警示标识,如信号灯、铃、警戒绳,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应注意控制在管理区边界附近不应有经常停留的无关人员。5、每半年X射线控制区人员必须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笔监测。6、每日下班时,班组长应将员工职业健康情况记录到班组会议中职业健康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基础知识•闪点的定义:在一定的温度下,易(可)燃液体表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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