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工程监理.编写说明一、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监理规范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指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二、编写说明(一)7.1基本要求7.1.2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下工程监理业务。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设部158号令从2007年8月1日起实行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共划分了十四个工程类别,其中第十三个工程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专门设置了“地铁轻轨工程”。7.1.3条依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工程监理的五大依据1)法律法规①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颁布的)②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由中央有关部、委、办颁布的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法规)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强制性标准。3)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设计单位回复单、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文件。均视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5)委托监理合同7.1.5条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安全等级的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派出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的工作。(二)7.2.1条第3款--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工程变更文件。这一款强调了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为了严格控制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杜绝随意变更勘察、设计,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危害,在审查确认勘察、设计变更的合法合规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三)7.2.1条第3款--5)对重要风险源实施平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在组织专家评审时,有的专家提出本条款太笼统,实施过程中很难操作,应进一步细化,提出具体意见。本条款应当理解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中的规定,实施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四)7.3节地下工程监理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为了更好地理解监理质量安全风险因素,首先应弄清风险管理的若干重要概念: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损失的组合。孕险环境——潜在发生事故的各种工程场地区域、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及处理方案等。致险因子——导致工程风险发生的直接因素,如各种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施工设备、施工操作及人员活动等。风险管理——包含风险界定、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的全过程。风险控制——为降低工程风险损失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方案或措施等。风险处置——风险规避的措施或方案。包括:风险消除、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自留四种方式。风险管理的目的——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风险,减少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工程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影响,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与进度,达到以较低成本获得最大安全的目标。工程设计阶段风险管理本阶段将进行工程详勘与环境调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此阶段是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基础,是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技术风险的关键。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管理工程施工阶段是工程风险管理过程的核心,也是工程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随着工程进展,风险在不断变化,各项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其损失也在不断改变。因此,应进行风险的动态管理与控制,应针对风险较大的风险事故编制工程重大风险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辨识、分析、评估地下工程监理质量安全风险因素时,指导书列举了主要的“致险因子”和”孕险环境”,作为主要风险因素。在编写地下工程监理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对策与措施时,也是针对上述“致险因子”和”孕险环境”,编写了应采取的处置对策和措施。(五)7.4.2条当施工单位对已经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变更施工方案是难免的;但是有的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隐患,有的甚至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海市轨道交通4号线穿黄浦江盾构隧道联络通道特大安全事故就是明显的例子)。因此,应禁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必须对施工方案的变更认真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施工方案的,应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审查施工方案时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审查工作:一是程序性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条例规定的七项工程)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了审查并签认;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评审的,应审查该方案是否经专家进行了论证、评审。符合程序的应要求将专家论证、评审意见报项目监理机构备案,不符合程序的应予以退回。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主要针对承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验算。监理部并不承担安全验算和论证责任,但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进行该项工作的证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有紧急救援预案。二是针对性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特别复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查。(六)7.4.9条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风险控制点实施全过程跟班监理。本条是“旁站监理”的专门条款。旁站监理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制订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并明确规定,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何为旁站监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上述规定有以下含义:1旁站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实施的;2是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也就是针对关键的施工部位,关键的“分项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点是:某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比如:梁柱节点钢筋隐蔽、钢结构吊装、混凝土浇注、预应力张拉、卷材防水细部构造处理等检验批;3是针对施工质量实施旁站监理;4是对该检验批的施工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第四条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根据监理机构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1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风险控制点包括:1)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浇筑;2)支护结构:钢结构安装、钢支撑安装、格构柱吊装、钢支撑施加预应力;3)主体结构:梁柱节点钢筋隐蔽,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钢结构安装,装配式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4)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2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适时派驻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4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见证施工单位按规定抽取试块、试件、实施见证送检。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5)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5对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7.5节地下工程监理安全风险控制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若干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1、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新闻发言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2、记者: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新闻发言人: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以《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3、记者: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新闻发言人: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二是审查全面,三是检查督促到位,四是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