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贯彻新法规实现新发展全方位监管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共10章,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被称为“史上最严”(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的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对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等。一、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这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二、全程控制,可追溯。新法规定了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等),还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全过程监管强调从食品原料阶段至消费者购入之间各个环节的无缝管理,表现为:源头阶段首次延伸至食用农产品、新增食品贮存和运输管理、渠道上增加网上销售的管理规则、生产和流通提出更多监管要求、以及将食品添加剂全面纳入《食品安全法》管辖范畴。三、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各自责任。一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监督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法律责任、工作机制、能力建设等进行了明确。二是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明确了企业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制度、自查制度等方面的责任。三是清晰界定了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责任。鼓励消费者、社会组织以及第三方的参与,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监管。新食安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新食安法明确要求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新食安法首次明确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管辖,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要求,包括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投入品记录制度等等。新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管《食品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新法在销售等方面优先适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向购货者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等文件。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食安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生产经营“累犯”的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增设了问责制度(对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第二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我们应关注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里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通常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如粮油作物类,瓜、果、蔬菜类,食用菌、毛茶、烟叶、药材、花卉、苗木、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及水产品等。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们应关注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具体处罚见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我们应关注的问题: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摆脱“九龙治水”局面,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应关注的问题:品管应加强对个人物品的监督管理,生产、仓储等部门应主动履职,积极检查个人物品。(防人之心不可无) 第二十七条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我们应关注的问题:如出现市场抽检,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主要以农业部文件为准。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我们应关注的问题:1)我们工厂的宰前设施、屠宰车间、分割及包装车间、冷库、化验室等场所是否符合畜禽屠宰加工相关要求;2)这些场所卫生是否符合要求;3)车间、冷库场所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如杀虫剂、实验室药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4)厂区内的垃圾池、污水站等污染源与车间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我们应关注的问题:以上条款要求基础设施工厂是否均已配备齐全。包括宰前、车间、冷库、无害化处理间和急宰间、检验检疫、防鼠防虫设施等、废水废弃物的处置,汉化验室废弃物的处置。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我们应关注的问题:我们的质量管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资质是否齐全(如兽医证、检疫员证、阿訇屠宰证、质检员证、食品检验员证等)、是否建立了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我们应关注的问题: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问题,例如副产品和分割品是否放置在一起,车间、冷库是否存储其他化学物质。工厂车间是否严格区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冷包车间是否分割品、副产品分区存放管理。(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我们应关注的问题:使用的周转盒、篓、盘等周转器具以及设备是否卫生清洁,冷库及发货车辆是否清洁,车间及车辆温度、湿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我们应关注的问题:我们的人员卫生管理是否到位,工作服是否按要求穿戴、定期清洗消毒。车间卫生消毒是否按要求操作(含人员、设备设施、环境)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我们应关注的问题:定期送外检(按规定频次),确保报告在有效期内。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我们应关注的问题:使用的洗涤剂、洗涤剂是否食品级的,供应商是否有资质证件(三证)及供应商的产品外检报告,建立供应商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我们应关注的问题:我们是否存在将非食用品当食用品销售问题,非食用品的生产、存储、销售是否严格按要求执行,是否存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违禁添加物,是否存在食用品中混入非食用品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