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举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丰硕成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运动会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团结协作、统筹协调、科学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办成隆重、热烈、精彩、和谐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一、竞赛日期和地点:2009年10月11日至23日在山东省举行。二、竞赛项目: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自由式滑雪、武术(套路、散打)。2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足球项目设置男女各2个年龄组别:男子20岁以下组、男子16岁以下组;女子成年组、女子18岁以下组。三、参加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金融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航空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江河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四、运动员资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三)运动员注册规定31、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和国家体育总局网络注册系统的规定进行注册,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并参加2008和2009年度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方可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比赛。2、运动员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资格以2008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3、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二批交流运动员(详见体竞字[2007]5号),可按照协议的规定,在2009年度注册期确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单位。4、各代表团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运动员手续,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一份)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四份)。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运动员名单,各代表团依据双重注册运动员名单和相关注册要求办理具体注册手续。5、足球(男子16岁以下组、女子18岁以下组)运动员的有关注册资格规定另行通知。4(四)运动员交流规定1、以运动员2007年度注册期注册的代表单位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均按照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2、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详见体竞字[2005]162号)和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根据协议规定返回原单位注册的,不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3、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1)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可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下同)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实行协议计分。(2)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自由式滑雪项5目的运动员交流不受上述条款中名次的限制,并且可以实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3)在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上,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进行运动员交流(无论是引进运动员还是输出运动员,都视为是运动员交流)。4、各代表团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双方协议(交流期限开始时间必须是2007年12月1日或以后,交流年限应不少于2年)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一份)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四份)。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依据交流名单和相关注册要求办理具体注册手续。(五)在2008和2009年度注册期,凡运动员以“中止协议”或“退役”等形式变更注册单位的,原则上不能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比赛。6(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西部地区的运动员可以进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1、运动员必须是西部地区的,即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首次注册在西部地区的某一单位。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单位;2、运动员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单位也必须是首次注册的同一单位;3、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凡获得过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前3名(含第3名)的运动员不能签订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4、在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上,西部地区的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与另外7一个单位签订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5、2007年6月30日前,西部地区的单位须向国家体育总局报送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并且要明确协议计分。6、西部地区每个单位实行协议计分的项目不超过5个大项。(七)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规定1、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各代表团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填写《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备案表》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2、除上述条款外,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是2007年6月30日以前入伍(首次入伍,下同);并且在入伍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都不能实行两次计分;其他运动员入伍后可以实行两次计分。各代表团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汇总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以及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83、运动员两次或两次以上入伍,该运动员不能在同一项目上实行两次计分。(八)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运动员除外)在解放军同意的前提下,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不再实行两次计分。解放军体育部门须于各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前30天(不举行预赛的项目在2009年9月11日前)将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的同意函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逾期将不予受理。(九)预赛、决赛报名时,同一名领队、教练员等官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进行报名。(十)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和备战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十一)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体育总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问题(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各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结束后的一周内(不举行预赛的项目在2009年9月11日前),逾期一律不9再受理。五、参加办法:(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队人数和各项目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二)山东省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决赛阶段的比赛。(三)凡被选派参加亚洲和世界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运动员方可以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凡参加决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5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10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如某代表团的运动员都没有取得决赛资格,则其可以报1名团长参加。六、竞赛办法:(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并且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明确规定的竞赛规则。(二)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三)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四)预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自行确定;决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11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七、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八、奖励和计分办法:(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奖励前12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12个队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8名;8名至10名的,奖励6名;5名至7名的,奖励3名;3名至4名的,奖励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二)各项目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三)足球(男子20岁以下组、女子成年组)、篮球、排12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获得前3名的队,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足球项目(男子16岁以下组、女子18岁以下组)获得前3名的队,分别按2枚金牌、1枚金牌、0.5枚金牌进行统计。(四)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前12名的,分别按26、22、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