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心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中心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心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中心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三、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一、中心或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二、申请立项;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五、征地、拆迁;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七、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管理工作分工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中心管委办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证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物管科的中心领导,主办部门是物管科。馆(院)室内外装潢装修、展厅改造、维修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馆(院)业务工作的中心领导,主办部门是各馆(院)。中心主任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第八条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二、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六、受中心主任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九、向中心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第九条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一、根据本中心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三、协助有关部门征地、拆迁;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第十条物管科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三、协助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八、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事务;第十一条中心财务室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核定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第十三条各部门可根据本中心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建议,经中心主任同意后,申请立项。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中心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第十四条需要到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第十五条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物管科负责妥善保存。第十六条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委托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第十七条项目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物管科、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图纸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第十八条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第四章招标管理第十九条合同价款达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第二十条下列合同价款未达1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中心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一、合同价款达3万元以上未达1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可适当减少环节,然后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但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二、合同价款3万元以下的施工业务,由中心招标领导小组选择与中心有长期合作关系,工作质量较高的服务单位直接发包。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招标后,中心招标小组把招标结果及时上报中心主任,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五章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第二十二条合同价款未达1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一、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主办部门可填制《特殊物品采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会签后,由物管科选择经常合作的维修单位,中心招标小组中财务室代表负责谈判维修价格后予以维修。二、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办部门可填制《特殊物品采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会签后,由中心招标小组邀请维修单位投标,参与有效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三、隶属工程范围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参考国家收费指导标准具体商谈。第二十三条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的业务,凡结算价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四条当灾害仍在延续或因灾害、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排除的,属于抢险工程。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不能作出准确预算的,可参照市场情况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估计抢险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应先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第二十五条灾害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如果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中心业务工作或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属于救灾工程,按如下办法管理:一、物管科提出救灾施工方案和预估工程费用,3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中心主任批准;预估工程费用未达到10万元的,送分管领导、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中心主任批准;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事后提交本次救灾及工程费用详细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二、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到3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三、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浮。第二十六条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物管科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第六章承包商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二、近两年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三、被本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政府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六、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八、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第四十九条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七章合同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第三十二条物管科是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合同的负责部门,统一负责以中心名义签订项目中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核、签订工作。第三十三条合同一般由中心招标小组或项目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填制,送物管科审核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中心主任签署。合同签署后,物管科或项目主办部门应及时分送到物管科、财务室备案和归档。第三十四条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中心主任签字的,不得盖章,物管科和财务室也不应接收合同。第八章施工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招标领导小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数家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监理公司签订一揽子协议,分别承办一定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