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浙教基〔2007〕1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中小学(含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减灾和学生避灾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6个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校要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加强教育,完善措施和设施,严格检查监督,切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师生安全。二、制订并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地教育局要指导所属学校根据《浙江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校园所属周边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对各校的预案,教育局要给予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学校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建立定期分析和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要十分重视前期的排查、分析工作,防患于未然。各地教育局和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档案,并有针2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经常性安全统计制度。省每年在春秋两季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四、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努力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和结束阶段,重点开展安全教育,适度增加安全教育课时和内容。要创新教育形式,加强对教师安全知识的培训,每所学校配备1-2名安全教育专兼职教师。积极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应急自救能力。结合各自的类型特点,各类学校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紧急疏散、灾害救助、逃生自救及生存训练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针对演练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五、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分析,定期研究。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以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基教处。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2.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4.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5.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6.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二○○七年二月二日3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校内管理第二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第三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第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三章日常管理4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八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第九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第十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第十一条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二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第十三条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第五章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治安5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将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6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接送车(船)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7《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8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3: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9第二条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第三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第四条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