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2011-12目录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制度比较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n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请求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评价。相当于依请求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实质审查。n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n不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正式判定,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检索资源:外观设计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中国、美国、日本、韩国、WIPO外观设计专利或者登记文献。必要时,审查员还对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主要是互联网、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数据库。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资格专利权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请求人资格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n已经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n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1)未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时间上的限制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2009/7/152009/12/15专利3√2009/10/152009/12/15专利4√无2009/12/15专利2×无2009/3/15专利1是否可以作评价报告优先权日申请日审查时间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际操作中,以形式审查合格日起算。(1)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2)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4)初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制度比较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不主动检索主动检索是否主动检索可以不可以是否可诉是不是是否为行政决定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审查部审查机关公告授权后的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对象任何单位或个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无效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审查的比较√√细则43条1款√√细则9条1款√√法33条√√法27条2款√Ⅹ法23条3款权利冲突√√法23条2款√√法23条1款√√法2条4款√√法25条1款(6)项√√法5条无效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法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审查的法条对比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制度比较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l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包装袋标贴瓶贴标贴×√l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植物微雕山水别墅仿真草坪×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l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l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申请日的视图修改后的视图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不属于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同样的同样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相同:——相同种类产品——全部外观设计要素相同(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案例】戒指被评价专利对比文件公开网站为Billwang工业设计论坛,网址为:公开日:2009年11月2日浏览日期为2011年7月3日。该网站的粤ICP证号为05027020。本专利申请日:2010.3.10A23.1外观设计相同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区别仅属于下列五种情形,则二者实质相同:•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按常规设计的排列方式重复排列或将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镜像对称——单一色彩的外观设计仅作色彩改变,仍属实质相同A23.1实质相同•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数量的差异A23.1实质相同案例电脑包(incase)【无效案例分析】A涉案专利对比文件【案例】手持电子设备的保护外壳被评价专利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别点仅在于:对比设计1未显示产品的背面设计。对比文件1——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A23.1实质相同A23.1实质相同惯常设计特征的整体置换按常规方式重复排列互为镜像对称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独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或者其特征组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单独对比)从整体观察,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列举四种情形:n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相对于不容易看到部位更具显著影响n其余设计相对于产品的惯常设计更具显著影响n产品唯一功能限定的的特定形状不具显著影响n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n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A23.2不具有明显区别【无效案例分析】涉案专利对比设计ABCD【案例】照相机【案例】应急灯(飞碟型)n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比文件被评价专利A23.2不具有明显区别公开网站为:机电商务网公开日:2009年10月25日本专利申请日:2010年3月26日说明:本产品有22颗LED灯,共两组,一组8颗,一组14颗……A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有设计的转用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n产品的设计转用到不同类别的产品上A23.2现有设计的转用被评价专利【案例】陈列架(手型)对比文件1-展示手模被评价专利模仿自然物的设计【案例】玩具(毛毛鸡)A23.2现有设计的转用自然界中的小鸡——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n产品的设计转用到不同类别的产品上A23.2设计特征的组合•现有设计的组合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该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n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被评价专利A23.2设计特征的组合【案例】笔被评价专利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对比设计3n将两项设计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A23.2设计特征的组合【案例】热敷腰带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A9——实质相同【案例】隧道灯被评价专利对比设计——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A谢谢谢!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