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5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张五常到此为止,我们的分析主要是基于这样的条件,即交易费用,尤其是对合约进行谈判与执行的成本为零。前面所引出的分成租佃理论表明,在私有产权的约束下,各类土地租佃安排的经济效率是相同的。尽管交易费用在现实世界中是存在的,但这一理论仍成功地解释了一系列现实中的问题。不过,在相同的竞争约束下存在的各种合约安排选择引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同样的私有产权制度下要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在交易费用不为零和风险规避的基础上,以非正规的方式来发展一种选择理论方法,并将其用于解释农业中可观察到的合约行为。本文所采用的观察值主要源于中国的经验。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多个资源所有者的生产资源来提高生产效率,那末,就可以达成一个用来组合资源的合约。合约的形成包含产权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的部分转让,加租赁、雇用或抵押。这些转让以及各种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的相互协调都是有成本的,其中包括议定合约时的谈判与执行成本。在资源所有者所拥有的私有财产给定的条件下,有些所有者将寻求与其他人进行生产资源组合的合约安排,这可以通过各种安排来达成。对于所存在的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我们至少可提出两个理由来解释:第一是存在自然风险,我们在此将它定义为它对生产价值的方差(或标准差)的自然特征或状态所起的作用。既定的预期收成(缔约双方的总收入)的方差不为零,不同的合约安排将会在缔约方之间产生不同的收入分配变异。在假定风险规避存在的条件下,如果规避风险的成本低于从中所获得的收益,一个人就会寻求这一做法。他规避风险的可能办法有,搜寻有关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即便付出了极高的成本也难于获得),在投资时选择那些风险较小的方案(其中包括业务责任的分散化),或选择那些能将他的风险负担分散给其他人的安排(如保险和各种合约安排)。最后一种办法是我们在本文中要研究的。存在不同合约安排的第二个原因是与每一种合约安排相应的交易费用不同。交易费用之所以不同,是由于投入产出的物质属性不同,制度安排不同,以及不同的合约规定所付出的执行与谈判努力不同。让我们先提出以下假说;合约安排的选择是为了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了,使从风险的分散中所获取的收益最大化。我在下文将发展这一假说,并将它应用于对一些事实的观察。对于任何一种资源,都有许多人对它的所有权进行竞争,每个潜在的买者和使用者不仅拥有对资源的可供选择的使用的知识,而且也具有关于使各种资源进入生产过程的不同合约安排的交易费用的知识。假定撇开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性交易可能存在的信息问题,资源会找寻到那些能使资源的利用产生最高价值的所有者。因此,市场上对所有权的转让所进行的竞争执行两种主要的合约功能:第一,竞争汇集了所有的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关于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及其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则保证了可以利用最有价值的知识。第二,潜在的合约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以及资源的所有者有能力转让其使用资源的权利,则减低了执行一个合约条款的成本。正是由于竞争性,缔约各方才准备提供或接受类似的条款。总的来说,在市场状态下的竞争降低了寻找和追求一种资源在合约生产中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的成本,一旦交易费用确定,合约条款也就决定了。当交易费用不存在时,资源的配置不再可能在使一个人受益时不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即帕累托最优条件)。这种资源的配置状况中暗含着我们所熟悉的资源使用的边际等式。然而,在包含了交易费用之后,与帕累托条件相一致的资源配置就不一定满足一系列相同的边际等式。尽管将一种类型的交易费用从另一种交易费用中区分开来很困难,但这并不是不可能的,而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边际不等式区分开来是十分有用的。第一种边际不等式可以看作是存在于企业之间的,即同样的要素投入在不同的企业或不同的使用中会产生不同的边际生产率。如在有交易费用存在时,市场上就不会存在一个统一的要素价格,买方价格可能不同于卖方价格。这些价格差异将导致相同的要素投入在不同企业的边际生产率不同,当交易费用高到足以禁止资源权利的转让时,资源的价值就仅能以非货币形式来实现。第二种边际不等式可以看作是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即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一个企业所使用的一种要素可能偏离了它的边际要素成本。下面考察一种对资源利用的一次付清的合约。在此,对资源的数量没有作出规定,比如一个土地所有者在允许他的稀缺的水资源进入佃农田里时,他可能只征收少量的钱或免费供水。他之所以选择这一安排,是因为定量化(通过计量或其他方式)的交易费用或执行费用(由于水的物理性质)太高,以致于选择其他的安排是无效率的。在这种合约支付形式下,即便水的边际要素成本为正,佃农对水资源的使用也将直到其边际产出等于零为止。但如果资源使用的边际不等是由于议定合约的成本不同,这并不意味着无效的资源使用。事实上,如果选择其他的安排(如根据单价对用水者征收水费的合约),则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会大于将水定量化的成本,这样,有些计量工具就会被采用,一次付清的合约就会被取缔。因而,在追加了交易费用的约束下,有效的配置要求资源使用于最有价值的选择。所选择的价值以效用或财富来衡量,它取决于现存的市场价格。但由于交易费用也取决于其他的法律安排,最有价值的选择并不总是很清楚的。我在本文的结论部分将作进一步的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至少有三个可预知的效应:第一,它们会减少交易量,因而会损害资产的经济专门化与资源的利用;第二,它们可能会影响资源使用的边际等式和使用的密集度;第三,它们会影响合约安排的选择。本文下面将主要研究第三点。农业中的合约选择农业中有三种主要的合约形式,即定额租约(以现金和实物形式所确定的每英亩地租)、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在私有产权下,缔约双方可以在这些形式中进行自由选择,我们所观察到的合约选择类型在各地是不一样的,如分成合约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台湾和南亚较定额地租合约更为盛行。在30年代的中国,定额租金合约比分成租金合约普遍。在日本,定额租金合约居于支配地位。总之,工资合约(农场雇工)一直很少见,只占各地农户的1-5%。为什么合约类型的选择会有所不同呢?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合约的选择?任何把不同所有者的资源组合起来投入生产的合约,除了谈判成本外,还包括依据合约条件来控制投入与分配产出的执行成本。分成合约从整体上看似乎比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包含更高的交易费用(谈判费用与执行费用的总和)。一个分成合约的条款包括租金率、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率和所种植的作物种类。这些条款由土地所有者与佃农共同决定。不过,对于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在市场价格给定时,单独一方就可以决定他要使用对方多少资源以及种植何种作物。而在分成合约中,由于产出的分成是基于实际产量,土地所有者就必须设法弄清所收获的产量,所以,分成合约的谈判与执行要比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更为复杂。定额租约与工资合约的交易费用的排序看来是不确定的。土地的物理性质决定了执行按合约所投入的劳动量的成本要低于劳动按全日规定投入的执行成本。也就是说,要阻止在工资合约(及分成合约)中劳动投入的偷懒是有费用的,但在固定租约下的土地投入中,这种偷懒就没有那么显著,不过土地所有者对所拥有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的维持的监督(或执行)费用却要高于工资合约。如果我们接受上面的推论,而把经验验证搁置一边,并且如果交易费用是唯一的考虑,那末,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就意味着不会选择分成合约,那末,为什么事实上还是选择了分成合约呢?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或所有形式的合约的交易费用相同,让我们使用一个风险规避的行为假定,风险规避在此定义为一个人在相同的平均预期收入给定时,他宁愿选择一个较小的变化而不是较大的变化。在农业中,有些对生产函数来说是外生的变量(如气候条件、疫病),是一些难于预测的风险因素,而且它们对产出值的变化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在定额租约下,佃农即使不是承担了所有的风险,也是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分成合约可被视为一种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合约,即收成的变化是在缔约各方间分配的,在给定的规避风险的假定下,土地所有者和佃农都会喜欢分成合约。不过,在任何程度的租佃中都存在风险。那么,为什么会选择定额租金合约和工资合约呢?我认为应根据交易费用的不同及风险规避的假定来分析合约的选择。在既定的与某一产出相联的风险状态下,高交易费用会导致生产性资产的收益降低。另一方面,交易费用给定时,风险规避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与收益的变化负相关。实质上,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将导致参与合约的资源的价格提高。与之相关的高交易费用则会导致较低的资产价值。财富的最大化(效用最大化)取决于有关的度量问题,这意味着合约安排的选择是能够实现参与合约的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因素之一。在产出价值的变化与租金率给定时,分成合约规定了缔约各方的收入分配变动。相应的风险分散状态可能与按各方的偏好函数所选择的最喜欢的状态不一致。既然风险有一点分散出一点也没有分散更令人喜欢,那么,如果高交易费用至少可由风险分散所带来的收益所补偿,他们就会选择分成合约,而不选择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可以分散风险以适应各种情形的安排,但正如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另外一种作为分散风险的安排可能比分成合约更为灵活,但是它的交易费用可能太高,因而不能令人满意。我们有一些用于支持这一分析的适用性的证据:1.既然断言分成积约下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定额租约下的交易费用,这就为第三方保证作物的产量提供了余地。即如果第三方(保险公司)能够保证预期的平均产量,缔约双方就会选择定额租约,并愿意向作保方支付一笔金额,这一数额不高于由较高的交易费用所带来的节约加上现在几乎肯定能获得的收入与分成合约下的可变收入相比的酬金。然而,我们很少发现政府在作物保险中会起积极作用,其原因或许是由于经营保险业务的费用太高,以致于会抑制这一业务:保险机构不仅要核查作物的实际产量,而且还要核查非土地的投入量。然而,康斯坦丁·马克斯韦尔在考察法国的分益佃耕制(分成制)时发现:法国庄园主的一般作法是,保留城堡及附近地域由自己使用,把其余的土地出租给经纪人或农民,经纪人或农民向所有者支付一个定量,向分益佃农征收租金,他们以自己的风险作为私人利润,其中有些经纪人可能像地主一样住在城外,通过分代理人来管理他的财产。在这一例子中,我们看到农民作为介于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第三方,他能为前者提供更为确定的收入。据我所知,在中国,尽管另外一种做法极其普遍,但却不存在类似的安排(见本文第二部分),在日本,分成租佃很少见,与此同时,他们已实行了作物的义务保险制。2.据报道,在中国,分成租佃在小麦产区较水稻产区更为普遍。我们从台湾的小麦与水稻的公顷产量资料中发现,小麦的变异比例要远远高于水稻(见表1)。尽管产出值可能是表11901-1950年台湾小麦和稻米的每公顷平均产量(u)和比例产量(δ2P)(产量单位:公斤)年份1901-19101911-19201921-19301931-19401941-1950u小麦8807107591,058625稻米1,3181,3791,5881,9271,648δ2P小麦2911183571,1801,158稻米31324662180资料来源:根据中美乡村建设联合会的资料计算,《台湾农业统计,1901-1955年》,台北,1956年,第20-24页。一个更为适合的指标,但由于缺乏价格资料,我们仅计算了实物产出量的变异。在表1中,这里,xi是以公斤计量的公顷产量,n是年份,分成合约在小麦产区的采用率较高似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3.在中国进行的三个独立调查(1930-1935年)表明,分成租金一般来说要略高于定额(实物)租金,这一差价可能被认为是对土地所有者承担风险的酬金。总之,如果将风险规避的假定与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分离开来,我们就不能很好地解释所观察到的几种合约形式同时并存的现象。有鉴于此,我利用了这两个因素来进行解释。合约的选择是由风险分散所带来的收益与不同合约相关联的交易费用的加权来决定的,这两个因素在解释不同地域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合约类型时尤其重要。第一,农作物的物理特性及气候的差异通常会导致在不同农业区的产出变异不同;第二,不同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