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资质的申请第六条申请试验室资质的企业须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录一);(二)行政许可申请表、申报材料清单、由法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授权书各一份(附录二);(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四)主要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含购置发票)及其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试验人员岗位证书、劳动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六)试验室所用房屋产权证明(如租赁应提交租赁协议);(七)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以上材料原件经省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审查合格退回。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即时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试验室资质标准第十一条试验室应按附录四的内容设置原材料试验项目和产品检测项目,并配制相应的仪器设备。第十二条试验室应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测的检验场所,试验室面积、设施及环境条件应符合附录五的规定。第十三条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试验技术培训。(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三)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总工)、试验室主任和授权签字人都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专业,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第十四条试验室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并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一致。保证《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管理性文件有效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