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指导教师:***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姓名:吕彦国班级:法学201501学号:20156384背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并没有被纳入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这导致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根据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而得不到合理的救济。意义:将抽象行政行为尽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能够及时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各类争议,有效地监督抽象行政行为,更好的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高国家依法治国方略。论文的背景及意义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部分、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概述第三部分、我国现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第四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第五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可行性分析第六部分、结论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概述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抽象行政行为这样的一个概念有不同的使用情况。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观点:(1)承认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一种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而言种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行为相对应的行政立法活。我国法学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是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设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第二部分、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概述(一)行政行为可诉性1.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2.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3.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具有法定性(二)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条件1.存在真实的法律争议。2.裁判时机成熟(一)我国现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状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3.人民法院的间接诉讼监督(二)我国现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缺陷1.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不够2.缺乏完备的强制性的监督审查制度3.监督都是内部监督和上下级监督4.缺少监督程序的启动机制第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状和缺陷(一)权力制约的需要(二)抽象行政行为自身性质的需要(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四)社会的现实需求1.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2.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五)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趋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的原因第四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行政,作为具体行为的做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合理,合法与否不能由行政机关说了算,必须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能有效地预防了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更有效的防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从而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现,这样就有利益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第五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可诉性立法问题上,我们不仅要研究理论上的必要性,更要关注实践中的可行性。从我国法治现状来看,已经具备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条件。(一)我国已经形成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文化(二)宪政体制也能容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三)司法监督的优越性(四)行政复议法为行政诉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奠定了基础(五)国外司法审查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六部分、结论伴随抽象行政行为的不断增多,现实中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渐加重,然而看似完备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及时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各类争议,有效地监督抽象行政行为,更好的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高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尽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敬请老师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