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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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规划(X-X年)》(X环发〔X〕12号)要求,稳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各项任务。实施分类别、分阶段治理与修复,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问题。二、工作目标X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地块污染风险初步筛查,逐步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选择典型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省的部署,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作。X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面积、治理与修复面积、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三、重点任务(一)加快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根据省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自X年起,逐步完善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1.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以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X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经市农业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2.加强清洁耕地的优先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各地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和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列入省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环境质量监管。对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进行动态监管,提高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X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频次,加密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开展动态监测,对局部质量恶化或有污染物累积趋势的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各县(市、区)应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3.着力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组织制定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X年,各县(市、区)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管控类耕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到X年,各县(市、区)完成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5.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市农业局负责)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到X年,各县(市、区)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三)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各县(市、区)要根据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依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自X年起,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高风险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3.有序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地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X年底前,各地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四)加强矿山和尾矿库环境监管。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继续实施《X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X-X年)》,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按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及时总结矿山治理恢复经验,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2.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监管。督促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制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X年底前完成。对已停用的尾矿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闭库治理或销库;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的监管,严格按照《X省尾矿库注销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注销。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治理措施,减少历史遗留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五)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监管。1.加强园区土壤污染风险防范。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产废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废单位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严格执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风险。生产、使用、进口化学品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防止企业在生产和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督促企业落实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等参与)2.完善园区环境监控体系。重点监管工业园区污染源排水口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鼓励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对其用地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等参与)(六)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整治。1.大力推进简易垃圾填埋场整治。根据《X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和《X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X市建〔X〕73号),加快县级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治理,完成省下达的县级以上简易垃圾场治理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2.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管。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按规定自行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推进焚烧厂、卫生填埋场主要设施运营状况的实时监控,加强填埋场渗沥液和填埋气体的监督性监测。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将生活垃圾焚烧厂纳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点源,要按照“一厂(场)一册”的要求建立监管台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督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运营期间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在场(厂)区门前实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并提供网上实时查询,允许公众代表在安全的情况下随时进场(厂)监督运营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七)提升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1.增强科技支撑。开展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属高背景值农用地安全利用以及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技术等研究。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化工、电镀、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2.强化工程监管。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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