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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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比较研究——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展开*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后田昆儒基于对公司治理的客体与主体的分析,公司治理过程按照公司治理权力是否来自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直接赋予,可分为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1通常,公司内部治理是指按照《公司法》所确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进行的治理。2而来源于债权人、雇员(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等利害相关者的治理构成公司外部治理。一、中国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众所周知,公司治理的前提是公司产权明晰。公司的核心权力是由股权派生而来的,因此,股权关系明确界定、出资份额的明确划分是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前提。中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多都有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流通股比例相对偏低,机构投资者极不发达。这样就决定了中国公司外部治理具有一定的特色。(一)一股独大:中国公司治理的特定股权结构1.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中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上的突出表现就是:“一股独大”。1993至1999年我国上市公司国家股所占比重的情况如表1“国家股比例”所示。通过表1可看出,各年度国家股均占绝对的数额,有些年度的国家股占近50%(1993年度),最低的年度1997年也占32%。另外,需要指出,发起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中基本上也属于国有性质。可以说,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家股“一股独大”现象十分明显。表表11::国国家家股股的的比比例例资料来源:(张为国: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2001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的治理体现出以下问题:首先在公司治理上1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36页。2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36页。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国家股41%49%43%39%35%32%34%36%发起法人股13%9%11%16%18%23%21%19%外资法人股4%1%1%1%1%1%1%1%募集法人股9%11%11%7%8%7%6%6%内部职工股1%2%1%0%1%2%2%1%其他(转配股)0%0%0%1%1%1%1%1%非流通股小计69%72%67%64%65%65%66%65%A股16%16%21%21%22%23%24%26%B股15%6%6%7%6%6%5%5%H股0%6%6%8%7%6%5%4%流通股小计31%28%33%36%35%35%34%35%合计100%100%100%100%100%100%100%100%2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经常会出现大股东资本不到位,如上市公司中的康赛公司1999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1998年配股中虚假出资,其应缴的6874.95万元配股款系从公司所收社会公众股配股款中借出的,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美尔雅、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资金大量被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所占用。其次,由于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许多上市在财务上与大股东不分开,或者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和非常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特定股权结构,使得众多公司不分配股利或不派现,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派出单位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2.流通股比例偏低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国有股占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前提下,还表现出流通股的比例偏低的特征。根据统计资料表1、表2、表3、表4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比例一般占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弱,既使是流通市值最高的年度1995、1996和1999三个年度也仅占总市值的35%左右,也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中有三分之二强的股份为非流通股份,1993年非流通股份更是超过了70%。表2:中国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资料来源:(张为国: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2001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表3:各类股份增量的结构69.2%72.2%67.0%64.5%64.8%65.4%65.9%65.0%30.8%27.8%33.0%35.5%35.2%34.6%34.1%35.0%0%10%20%30%40%50%60%70%80%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流通股非流通股流通股非流通股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国家股51%36%20%28%25%43%45%发起法人股8%13%37%24%30%15%11%外资法人股0%1%3%1%2%2%1%募集法人股11%11%-7%8%5%4%7%内部职工股3%-1%-2%3%3%2%-3%其他(转配股)0%0%3%1%2%1%0%非流通股小计73%60%54%65%67%67%61%A股16%28%22%24%24%28%36%B股5%6%9%6%5%3%1%H股7%6%15%5%4%1%1%流通股小计27%40%46%35%33%33%39%合计100%100%100%100%100%100%100%3资料来源:(张为国: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2001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表4:流通股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资料来源:(张为国: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可流通股份比重较小,所以,在公司治理上就表现为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再加之,中国股票上市的非市场性因素较强,所以流通股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经常受到侵害。由于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3.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从从世世界界范范围围上上来来看看,,作作为为大大股股东东的的代代表表,,近近几几年年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扮演起安定股东的角色,并表现出“关系型投资”的趋势。简单地说,就是进行长期投资,并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机构投资者平时对公司治理不甚关心,主要追求股票的投资回报,但它比散户更有能力也有激励去关心自己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等,特别是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问题时,机构投资者可以行动起来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3但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时间较短,发育还不够成熟,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较小,在证券市场上所占的比重不大,目前还难以承担起公司治理的重任。从表5基金A股交易量占A股成交量和表6基金持的A股市值的比重可以看出,我国的基金至1999年在A股总成交量中的比重也仅为3..31%,市值仅占4..17%。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目前还难以形成制衡机制,但也应看到,机构投资者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增长速度来看,发展较快,1999年交易量是1998年的近5倍;其A股总流通市值,1999年是1998年的近2倍,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表5:基金A股交易量占A股成交量的比重3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127页。93949596979899总市值3533693479841,7521,9512,647流通股市值869794267520575821比例24%26%27%27%30%29%31%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整理。表6:基金持的A股市值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整理。(二)中国利害关系者的治理机制利害相关者一般是债权人、雇员(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国家等与公司利益相关集团的泛称。利害相关者与通常的股东不同,该利害集团虽然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但其利益与公司直接相关,他们经常依据法律或有关章程在公司治理参与其治理,因此,利害关系者会构成了公司的外部治理。应当指出,利害相关者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当公司被不恰当地决策与经营,而内部人治理又无能为力、治理缺乏效率时,外部治理将控制内部人控制,出现更换董事长、总经理、接管公司等情形。4从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来看,利害关系者的治理机制主要来自政府、债权人和劳动者。1.政府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在中国公司外部治理问题上,政府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众所周知,大多数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鉴于中国公司这一的特定股权所决定,政府具有双重性,即它一方面代表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内部治理的作用,同时又作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监督者,通过信息披露等法规的制定来担任公司外部治理的角色。可以说,中国公司治理的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大股东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治理。这种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是表现为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对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约束权(如外派财务总监、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等)。我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的调查表明,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政府指派产生一直是选拔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主要方式,比重为76%——80%左右。即使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公司也是如此,国家体改委试点办公室对30家公司制试点企业的调查表明,由董事会起决定作用而产生的总经理占30%,由政府或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产生的总经理占70%(邹东涛等,1998)。我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的调查还表明,对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而言,最能有效监督约束企业经营者行为的部门是上级政府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从中国情况来看,政府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面,应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来约束公司行为,或依据制定公司治理原则来对公司治理发挥作用。据资料统计,至4李维安等著:《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36页。项目98年末(亿元)99年末(亿元)基金持有的A股市值70331A股总流通市值5,5507,937比例1.26%4.17%项目98年99年A股总成交金额(亿元)23,41731,050基金A股年度交易量2161,028比例0.92%3.31%52000年,已有8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5但我国政府至今还没有制定官方的公司治理原则。证券管理机构,特别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虽然制定了不少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则和信息披露的法规,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多方面规范,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在体系和内容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满足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2.中国债权人治理机制并不存在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债权与股权不同:第一,债权的义务人(即债务人)必须是特定的;第二,债权必须要由特定的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用自己的资产或劳务偿付。债权人和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从理论上讲,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上,债权人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权,并在非常情况下(如破产清算时)拥有控制权。从中国公司的债务情况来看,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对12.4万家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料的分析,截止到1994年8月31日,这些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5.1%,若扣除资产中的挂帐,实际资产负债率达到83.3%,比1980年的18.7%高64.6%。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考虑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后为89.9%。6另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在其所进行的抽样调查41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29家国有小型企业中,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1.1%,在总负债中,银行借款占74.4%。7以上资料说明,我国企业不仅资产负债率高,同时也表明企业债务中绝大部分是欠银行的,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大债权人,可以说,银行这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必要的,并且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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