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1/9A/1版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第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影响公司整体利益。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议事规则2/9A/1版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十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十四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视需要征求各董事和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董事会议事规则3/9A/1版(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第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董事会议事规则4/9A/1版(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提案;(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董事会邀请,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会议事规则5/9A/1版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三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第二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得到独立董事的确认。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本次董事会议程外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会议事规则6/9A/1版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二十七条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八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二十九条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对同一内容作出多份决议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第三十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董事会议事规则7/9A/1版(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三十二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十三条公司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四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董事会议事规则8/9A/1版(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的内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八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章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9/9A/1版第四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