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授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第三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第四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由十五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会五名,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票,董事任期2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八条董事会设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决定事项的执行和日常事务。第三章董事会的职责第九条董事会负责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提议时;(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十一条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3第十二条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十三条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十四条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十五条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行使公司的融资和借款权以及决定公司重要资产出租、发包和转让。第十六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十七条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第十八条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第二十条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二十一条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4所。第二十二条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第二十三条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第二十四条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出售方案或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方案及变更公司形式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第二十五条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动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依前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0%(含10%),超过该比例的风险投资应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风险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投资;5(二)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三)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四)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投资项目;(五)资产抵押;(六)委托理财;(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确定属于风险投资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九条对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董事会应当给予收回。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第三十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为股东大会会议主席;(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要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八)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6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在下列情况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在紧急情形下须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经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并通知到全体董事且征得其同意,可以免除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限,于通知后的三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是不得滥用本条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会议议题,并请董事会决定后提前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7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明确授权范围。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表决权,不能免除其责任。监事、经理和董事长认为必要的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五条决议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第三十六条不举行董事会会议、所有董事签字同意的议案,视同已由有效的董事会议通过。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三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8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和一名董事作出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内不得销毁。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三)董事发言要点;(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在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到公司生产经营政策、发展等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9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责的制度及议事规则另外制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