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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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赤峰绿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期限。公司法定名称:赤峰绿城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公司法定地址:宁城县天义镇朝阳街县供销合作社办公楼。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第二章宗旨及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宗旨:以市场为主题,按着政府城市发展战略,强化废旧物品市场管理。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资回收市场管理;市场房屋、摊位及设施出租;市场清洁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销售。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人民币,由宁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增减,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第四章董事会和总经理2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根据授权范围行使出资者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报授权方批准。第九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条:董事应当熟悉本公司业务,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有《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职务。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但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担任成员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批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投资方式;2、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3、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是想作出决议,并报授权方批准;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5、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审计、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事宜并作出决议;6、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7、审定并修改公司章程;8、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1、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临时召开董事会议;2、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半数董事通过才生效,在董事会表决时,若双方票数一样,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内容;4、董事会每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5、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周,应将会议事由及议题通知各董事。第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领导董事会工作,主持董事会议;2、董事提名权;3、签署公司重要文件;4、监督董事会议决议的执行,处理董事会权限内的事物;5、提出公司总经理人选。第十五条:董事长承担下列职责1、对因决策事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负相应责任;2、对侵犯出资者权益的行为负相应责任;3、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44、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第十七条:总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依法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十八条: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遵守公司秘密。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各项决议,支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董事会审批;3、编制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4、制定公司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5、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6、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总经理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一条:总经理承担下列责任1、对公司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2、对经营管理实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53、对公司的违法经营承担责任;4、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5、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第二十二条:董事和总经理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若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本公司规章,徇私舞弊及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可给以如下处罚:1、限制权利;2、免除总经理职务;3、追究经济赔偿。如触犯法律,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监事会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董事、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6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会计年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说明书及利润分配表,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提交董事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清算,对公司内部部门实行财务监督,并编制财务报表。第三十条:一切凭证、账簿报表采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并按以下程序分配:1、弥补亏损;2、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公益金;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后,可不再提取公积金。7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的公司亏损额的,在依照上程序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应当先将利润用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第三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三条:公积金可以用以弥补亏损,根据董事会决议,也可以用以转增公司注册资本。第七章终止和清算第三十四条: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亏损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清算、改组或终止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授权方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终止清算事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的特别决议,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报授权方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经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办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董事会通过实施。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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