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XXXX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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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三条公司薪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绩效考核体系及职能第四条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总经理组成。第五条董事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批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负责将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工作。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起草或提议修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第七条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第三章绩效考核流程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和监事的薪酬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薪酬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九条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绩效奖励在年报完成后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额、等级、系数、计算和发放办法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第十条绩效考核的流程如下:(一)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确定年度经营目标;(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3员的年度业绩指标;(三)总经理根据年度业绩指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四)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4(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三)公司盈利状况。(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第五章薪酬支付第十六条基本年薪:分为十二个月,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至该月末最后一日,上月工资于次月5日之前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代扣代缴: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5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第十七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第七章其他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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