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3月1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本行重大决策质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则和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提案或决定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委员应包括行长。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改变战略委员会的成员构成。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拟定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并报董事会审批;(三)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战略委员会会议材料,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核。第八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有关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应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但经主任委员提议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寄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监事有权参加会议,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决议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新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