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大额资产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风险的控制、管理、评估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1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账准备金提取政策;(二)审核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三)对本行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定期了解,高级管理层应如实向委员会汇报有关风险控制情况;(四)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五)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监管部门和本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三)本行风险状况报告;(四)本行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2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于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前14天召开例会,如有特殊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第十二条会议召开前14天通知全体委员,至少提前3天寄达会议相关资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第十三条董事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行长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表决仅限于非重大和技术层面的议题。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3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做出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