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空气污染对沿海地区环境及居民健康影响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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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46頁第2頁,共46頁第3頁,共46頁「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招標文件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第4頁,共46頁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採購案投標須知一、計畫名稱: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二、投標廠商資格:(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二)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投標廠商如自行聯合投標,以資格不符論,並不得參與評選。(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繳附下列證明文件。(如係影本應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亦得加蓋公司印信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等文字證明之)(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二)投標廠商如為技術顧問機構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三)投標廠商如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者,應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檢測機構許可證。(四)投標廠商如為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者,應出具參與投標公函或授權書等。(五)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人公證,以及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六)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第5頁,共46頁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七)應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聲明書應依實際情形勾選,並蓋上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以上文件應併入服務建議書後裝訂成冊,並另準備1份裝入『資格證件封』字樣之信封,俾供資格審查開標使用。(資格證件封請投標廠商自備)四、預算金額:新台幣150萬元整(含稅)。五、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150萬元整(含稅)。六、招標文件領取日期及地點:(一)本案得採電子領標。(二)函索者應於97年1月30日上午9時0分以前寄達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並註明索取「97年度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計畫」招標文件,內附回郵信封(限時掛號郵資72元),逾期或未附回郵信封者不予受理。(三)自行領取者應於97年1月30日上午9時0分以前,向本局空氣噪音防制課洽取。(四)本局郵遞地址:64015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五)招標文件費用:免費七、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期及時間:投標廠商應於97年1月30日上午9時0分前,將資格證明文件乙份置入第6頁,共46頁證明文件封及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密封後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局(以本局收文時間為憑),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註明本採購案名稱及投標單位名稱、地址,未註明或逾時均不予受理。八、開標方式:本案分資格審查及公開評選二部份開標,分開辦理。(一)資格審查:1.時間:97年1月30日上午9時30分。2.地點:本局4樓會議室3.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以2人為限。(二)評選:(資格審查未通過者,取消參與評選資格)1.時間:另行發文通知。2.地點:暫訂本局4樓會議室。3.投標廠商參與評選會議以6人為限。九﹑評選作業:(一)投標廠商應提出12份服務建議書參加評選,所提服務建議書經提出後,除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情事者,概不退還,亦不得補件或更換,並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且須不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二)投標廠商經本局審查資格符合後,應依本局通知日期參加簡報及評選,並請投標廠商依指定時間各推1人公開抽籤決定簡報順序,如未準時出席者,由本局代為抽籤,排定簡報順序。開始簡報後,如經依序唱名3次,仍未出列簡報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由評選委員會逕行就服務建議書評分。(三)投標廠商經本局通知參加評選時,應準備中文簡報,並需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經理簡報,簡報者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備查,簡報人未攜帶身分證或計畫主持人(不含協同主持第7頁,共46頁人)及計畫經理均無法簡報時,以服務建議書逕為評選。評選時各投標廠商所答覆內容及承諾事項,如確定經本局委託辦理後,均列為契約之一部份。(四)投標廠商不得利用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五)廠商經評定為優勝廠商,由本局依序另行通知辦理議價日期,若有議價不成(未依通知前來議價者,視同放棄議價資格)或無故不依本局通知時限簽約情事者,本局得逕行與次一序位之優勝廠商議價,以此類推。(六)評選要點如附件。(七)以議價日期訂為簽約日期,簽約程序依本投標須知及契約書規定辦理。(八)投標廠商經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其符合同法第103條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十、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1年內,應完成本計畫所列工作事項,並依本契約所附工作計畫所列工作預定進度及查核點辦理各項工作(格式如附件八),依所規定之期程提交(1)第1次工作報告及摘要各12份(格式如附件一)、(2)期中報告及摘要各12份(格式如附件一)、(3)期末報告初稿及摘要各12份、(4)期末報告修定稿1式12份、(5)期末報告定稿本及成果摘要各12本、(6)定稿報告光碟6份。十一、計畫目標:(一)收集與分析沿海居民既有的環境暴露與健康狀況資料,進行先期的健康效應評估與可行性研究。(二)規劃未來進行沿海居民健康風險評估之研究設計與工作內容。第8頁,共46頁十二、計畫工作內容:(一)文獻回顧針對工業區與居民健康影響效應之歷年來國內外發表研究期刊、報告、碩博士論文等相關文獻,進行資料判讀,彙整成完善之資料庫。針對相關文獻之工業類別以及健康影響效應類別,進行分類整理探討。(二)彙整環境污染物監測資料收集沿海與鄰近地區現有之環境監測資料,包括:空氣品質監測站、光化學測站及飲用水品質等監測資料。(三)收集居民健康資料蒐集雲林縣居民的基本人口學資料,以及常規的健康登記或調查資料,包括:死因登記資料、癌症登記或縣政府提供之複合式健康篩檢等資料。(四)進行環境暴露與健康效應之相關性分析結合環境暴露與健康效應資料,探討不同時期居民之總死亡率、癌症死亡率、呼吸道疾病死亡率等與居住地區空氣污染物濃度之相關性。並且,評估當地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對居民造成之急性、慢性及癌症健康風險。(五)規劃未來的社區居民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事項擬訂出適當之研究設計與方法,以了解這些工業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是否影響其附近居民的身體健康。十三、服務建議書格式:以中文(橫式雙面印刷)書寫,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一)背景。(二)年度目標。(三)工作方法。(四)預期效益。(五)預定進度及查核重點。(每項計畫工作內容以甘特圖表示預定執行第9頁,共46頁進度;規劃關鍵項目查核時間點,列表說明查核點編號、預定完成時間及查核內容。進度及查核點內容之書寫格式範例如附件8,並於簽約時確認,做為第1次工作報告、期中及期末審查驗收之依據。)(六)分項計畫經費需求概算。(七)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十三、招標文件(一)投標須知。(二)評選要點。(三)契約書稿。十四、其他(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完成下列事項,逾期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1.依服務建議書、評選承諾事項及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工作計畫書併同議價資料製作契約書12份(其中8份得免附工作計畫書)。(二)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需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1.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1﹪。2.得標廠商未依上揭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除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第10頁,共46頁(三)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勞務採購,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四)計畫執行工作團隊之成員中至少有一位需為專任(註)。若違反本項規定視為重大違約行為。註:投(得)標機構需依其服務計畫書所載人力配置計畫執行。所謂「專任」,指其專任成員之人力需全時投入於本計畫(,其若兼支援其它工作,每週不得逾8小時)。得標機構需提出其實際執行之人力表(manhoursheet)供查證。(五)廠商不得以本局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六)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七)本採購案之上級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九)廠商與本局有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等之疑義、異議及檢舉,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以下機關、單位提出:1.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電話:05-5335967傳真:05-5340420地址: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第11頁,共46頁2.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5-5371586傳真:05-5371608地址: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3.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618661轉288、289傳真:02-23619039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4.法務部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地址:新店市中華路74號5.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5-5328888地址:斗六市鎮南路67號(十)凡接受本局聘請為本招標案評選委員者,不得為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協力廠商,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情形者,應即迴避,不得參與評選。(十一)本招標案件因故無法辦理評選時,參加之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十二)投標廠商所提資格文件如為影本者,本局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十三)得標廠商執行本計畫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並應符合政府其他相關法令。(十四)得標廠商履行本契約,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本局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十五)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十六)對本計畫招標如有疑問,請洽詢本局空氣噪音防制課承辦人廖倖娟小姐,電話:(05)5340415轉216。第12頁,共46頁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評選要點壹、本評選工作分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及簡報與答詢兩部份評分,有關評選標準之項目及配分如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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