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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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9〕4号现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Z/T213-200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本标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前言本导则为推荐性标准。本导则的附录A~F为资料性附录。本导则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卫生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敏李涛缪剑影蒋岩王焕强杜燮祎李文捷陈亮邢玉兰余冬保陈曙旸张云项晓培张云林邱明月秦戬张爽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3.1血源性病原体Bloodbornepathogen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3.2职业接触Occupationalexposure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3.3非胃肠道接触Parenteralexposure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3.4污染Contamination指作业环境、物体内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3.5医疗废物Regulatedmedicalwaste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在本导则中,医疗废物包括液体血液、半液体血液以及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对压缩后呈液体或半液体的废物处理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处理固体压缩状废物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污染的锐器、含有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病理性和微生物性废物。3.6被污染的衣物Contaminatedlaundry指被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或者可能包裹有污染锐器的衣物。3.7工程控制Engineeringcontrol指采用某些措施和工具隔离或消除工作场所血源性病原体危害,如使用处理锐器的容器、自带套管的针具或更安全的医疗设施(包括锐器伤害防护装置和无针系统)。3.8洗手设施Handwashingfacilitie指能提供充足的流动水(非手动开关)、洗手液(皂)和一次性手巾或热风干手器等的设施。3.9无针系统Needlelesssystem指在下列医疗卫生工作中不使用针具的设施:(1)建立动脉或静脉通路收集血液;(2)向体内输入药物或液体;(3)其他通过污染锐器损伤皮肤而导致的潜在职业接触。3.10有保护装置的锐器Sharpswithengineeredsharpsinjuryprotection指装有减少职业接触事故的内置安全构件的锐器,用于抽取体液、刺入静脉和动脉或输入药品或液体等。3.11病原制备机构Pathogensproductionfacility指批量化、规模化制备高浓度HBV、HCV或HIV等病原微生物的机构。3.12临床实验室Clinicallaboratory指在临床诊疗或其他筛检活动中对血液或其他传染性材料进行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13研究实验室Researchlaboratory指在研究过程中制备或使用研究量的HBV、HCV和HIV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研究实验室可能制备出高浓度的HBV、HCV和HIV等,但制备的病原数量比病原制备机构少。3.14源患者Sourceindividual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人、供血者、尸体以及羁押或劳教机构及戒毒所的人员等,其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可能导致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3.15普遍预防Universalprecaution是控制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策略之一,其理念就是将所有来源于人体血液或体液的物质都视作已感染了HBV、HCV、HIV或其他血源性病原体而加以防护。3.16标准预防Standardprecaution根据普遍预防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程序和措施。3.17接触后预防Post-exposureprophylaxis在接触可能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之后,应立即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应急处理、对接触源的评价、对接触者的评价和接触后预防措施、咨询与随访等。3.18其他潜在传染物质Otherpotentiallyinfectiousmaterial指体液;任何从人体(活体或尸体)上取下的未经固定处理的组织或器官;含艾滋病病毒的细胞或组织培养液或器官培养液;含HBV或HIV的培养基或培养液;感染了HBV或HIV的实验动物的血液或器官或组织等。其中体液是指精液、脑脊液、阴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盘液、胸腔液、心包液、腹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其他被污染的体液或不能与体液区分的液体。3.19被污染的锐器Contaminatedsharp指被污染的、能刺破皮肤的物品。包括注射针、穿刺针和缝合针等针具、各类医用或检测用锐器、载玻片、破损玻璃试管、安瓿、固定义齿并暴露在外的金属丝及实验室检测器材等。4用人单位应遵循的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职责4.1职业卫生防护原则4.1.1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是工作场所引起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活动,以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并接受政府、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监督。4.1.2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对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检测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对劳动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原则。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4.1.3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歧视或羞辱。对于患有血源性病原体相关疾病的劳动者,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并不妨碍他人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职。4.1.4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4.2职业卫生防护职责4.2.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体系框架和运行模式见附录B。4.2.2用人单位应按照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优先等级制定书面接触控制计划,以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血源性传染病控制的优先等级见附录C。4.2.2.1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包含如下要素:①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进行识别;②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表,包括具体执行方法,艾滋病病毒和乙型肝炎病毒研究实验室及病原制备场所等的控制措施,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及职业接触后预防措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接触事故的记录、存档和报告。4.2.2.2确保劳动者了解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的相关内容。4.2.2.3对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每年至少进行1次总结、检查和修订,并随工作任务、程序和工作岗位的变化及时改进。修订职业接触控制计划时应体现消除或减少血源性病原体接触的新技术,考虑选用经济、适用、有效和更安全的医疗器械和设施。4.2.2.4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落实用于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安全操作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经费。4.2.3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采取措施保障注射安全(见附录D)及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见附录E)。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4.2.4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4.2.5做好职业接触的记录和报告及档案的保存和转移。5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进行可能的职业接触识别,包括列出可能的职业接触工种清单,描述工作任务和程序;进行职业危害识别时,不考虑是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1职业接触的识别5.1.1识别方法5.1.1.1与医护人员访谈,了解一般操作规程、可能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卫生需求。5.1.1.2查阅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故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发展趋势,确定高风险行动和作业,评价职业接触事故报告与资料归档程序,检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5.1.1.3检查工作场所的布局、操作方式和其他可能的职业接触的来源,包括导致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所有可能来源,尤其是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查明医护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最高的工种及其有关血源性病原体防护知识、态度和行为,并按工种进行列表阐明。5.1.2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主要工作场所5.1.2.1医疗机构(重点是手术室、妇产科病房、产科、普通病房的外科操作、牙科、骨科和供应室等);5.1.2.2病原制备机构;5.1.2.3血源性病原体临床实验室;5.1.2.4血源性病原体研究实验室;5.1.2.5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5.1.2.6其他场所:采供血机构、戒毒所、殡仪馆、羁押或劳教机构等。5.1.3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主要人群:指那些因职业而经常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人,包括:①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医生、病理(尸体)解剖人员(包括法医)、药剂师、实习医学生、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急反应人员、医疗急救人员或志愿者等;③微生物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技师和合同工等;④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5.1.4职业接触的途径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5.2风险评估根据职业危害识别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医护人员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风险水平与性质,同时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或降低风险。风险评估包括:5.2.1血源性病原体在工作场所的传播途径。5.2.2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频率和数量,各种传播途径和最可能的传播途径,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5.2.3接触与重复接触的影响因素,包括工作场所的布局,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个人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适用性、数量及其运行和使用状况。5.2.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有关血源性病原体知识及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5.2.5所使用的各类医疗卫生设备是否有增加或减小职业接触风险的可能。5.2.6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控制措施。6风险控制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的控制遵循职业病防治的优先等级原则,首先是消除风险,其次是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和行为控制,再次是个人防护和接触后预防措施,参见附录C。6.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危害预防的最有效措施是尽量完全消除工作场所的危害,如尽量少用锐器或针具,取消所有不必要的注射,消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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