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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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6月制定,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〇〇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准的担保事项;总资产30%的事项;(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五)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联交易事项;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产总(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超过20%的;(二)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额3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一)起草、打印、制作并(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三)维持会场秩序;股东大会秘书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通或者合计持知,通知中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分发大会材料;(四)通知大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易所备案。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会议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程序。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事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以及本条第二款所述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每一股东提名董事、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以及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意见及理由。第十九条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上述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时,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时,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时。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相关人士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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