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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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2.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的形式输入、生成、传输和存储的,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什么原件。因此,在法律要求某一文书采用原件形式时,在传统的法律坏境下,数据电文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3.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介物。4.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对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下列不属于数据电文的是(D)。A.电子邮件B.手机短信C.电报D.书面合同2.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A)A.《电子签名法》B.《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C.《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D.《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3.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A)。A.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B.侵权人所在地C.被侵权人所在地D.侵权服务器所在地4.(A)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A.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B.在线争议解决方式C.仲裁方式D.诉讼方式5.合同是(A)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平等主体B.对立主体C.交易主体D.多个主体6.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但不包括以下中的哪一项(B)。A.合同书B.传达的口信C.信件D.电子邮件7.电子签名是指(C)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A.电子邮件B.电子合同C.数据电文D.磁盘8.下列关于电子签名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C)。A.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B.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C.电子签名是用电子笔从屏幕输入的。D.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连接,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文件联系。9.在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中,电子签名是指发送数据电文者用本人的私钥对(B)进行加密的结果。A.数据电文的明文。B.数据电文的摘要。C.数据电文的密文。D.发送者的姓名。10.在我国,(C)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A.公安部B.安全部C.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D.信息产业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小题2分,共10分)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2.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法律是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3.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特征主要是针对因特网的国际开放性而言。(×)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5.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四、简述题(每小题7分,共28分)1.简述数据电文的原件规制联合国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信息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2.简述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功能比较。电子签名的功能:电子文件的证据性——不可否认性与完整性电子签名的签署者同意的意思表示——确认相对人的机能电子文件的安全性——不可被篡改及截取传统签名的功能:(一)确保文书的证据性——不可否认性与完整性(二)确保文书的仪式性——信赖与慎重层面(三)确保签署者同意的意思表示——确认相对人的真实身份(四)证明某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3.简述电子认证过程中参与各方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认证是保障电子签名合法、有效的重要手段。因为在电子交易中,交易的双方是互不见面的,为了确认对方的身份并保证交易中的不可抵赖性,使用的电子签名应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签名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为其签发数字证书,提供交易双方的信誉保证4.简述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包括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合同,以及侵权之诉的管辖权——尤其是诽谤、错误陈述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判定基础讨论①电子合同管辖的基本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②以被告住所地为判定基础。③以合同履行地为判定基础五、案例分析题(共17分)【案情介绍】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请根据本章所学,解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答:(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2)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其证据力受手机短信息的客观性以及其与其他证据间的相关性来决定。(3)本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是否为韩某所发,并且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存在。本案的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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