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二○○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二)主要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2.统筹兼顾,均衡配置。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将核编与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在核编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二、核编范围和主要任务(一)核编范围。核编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经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不包括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二)主要任务。1.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变化情况,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核编标准见附表)。(1)阜阳、亳州、宿州、淮北、蚌埠5市及所辖县、市,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均按照相应编制标准上限核定。(2)石台县、祁门县、潜山县、绩溪县、旌德县、歙县、黟县、霍山县、广德县、泾县、休宁县、宁国市、金寨县、青阳县、东至县、太湖县、岳西县、贵池区、黄山区19个重点山区县,县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相应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3)其他各市、县,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上限核定,县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中限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4)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6〕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2.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快速发展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区域性和学段分布等结构性矛盾,坚持编制核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和人员结构。(1)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教学点,学生数23人以上的按标准核定,学生数23人以下的均按1名编制的标准核定。教学点编制实行单独核定、统一管理。各地按2008年底教学点数核定教学点编制,由县统一调配使用。教学点编制今后不再增加,如教学点调整或减少,原核编制仍由各县统一使用。(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增核不超过编制总量3%的附加编制:在校学生数超过上轮核编时在校学生数30%以上的高中;寄宿制中小学;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即建有图书馆、微机室、电化教育室等3个以上教辅机构的中小学);有计划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中小学;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山区、湖区和乡镇中心小学。附加编制以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县统一掌握使用。(3)中小学确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行政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职工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3.推进中小学配套改革。各地要以新一轮中小学核编工作为契机,着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要通过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清理学校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1)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按照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继续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特别要加大山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山区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同时还要撤并那些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办学质量差的中小学,以扩大校均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要加强对规划撤并但暂时不能撤并的教学点的管理,在保证其基本办学条件、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再新增人员编制和基本建设投入。(2)清理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各地要对学校原有各类机构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控制管理机构数量,坚决撤销不按规定设置的机构。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对现有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坚决转岗分流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严禁挪用教师编制。因学段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造成的超编教职工,市、县要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超编教职工素质,多渠道妥善分流超编人员。(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依法管理的各项权力、义务。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教师、教辅、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和岗位待遇,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严格聘任程序。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和区域内城乡校际之间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要通过中小学人员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4.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1)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不得突破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在总额外确需新建中小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政府批准。(2)坚持动态管理模式。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调整一次,核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在未调整期间,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扩建或撤并的学校,应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市、县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市、县在省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可根据本地区学生区段变化和班额变动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动态管理。(3)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省机构编制部门将在全省逐步建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数额、结构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中小学机构设置实际数与规定数相一致、实有人数与批准的编制数额和职数相对应。(4)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各市、县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和工资核发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人员经费,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组织实施(一)方案报批(2009年2月28日前)。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认真调查研究,在摸清本地区中小学类型、办学规模、内设机构、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2008年底前学校在籍学生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基数,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测算本市、县教职工编制,并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方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下达。(二)逐校核编(2009年3月31日前)。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逐校核编工作,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三)检查验收(2009年4月30日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编办(一式4份)。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