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结算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邮币卡商品现货竞价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邮币卡商品现货竞价交易的所有结算业务。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结算业务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在现货竞价交易中,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应由交易结算部统一结算。交易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第四条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结算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第五条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划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交易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货款、仓储费及其他款项等。第六条在现货竞价交易中,交易商可通过履约保证金或存货凭证进行交易,支付进度如下:(一)在竞价交易信息公布前,买方需备足履约保证金,卖方需备足存货凭证和起拍交易服务费;(二)电子交易合同成立时,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同时交易中心释放卖方的起拍交易服务费;(三)成交后的2个交易日(不含成交当日)内,买方应付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与存货凭证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可调整履约保证金支付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第七条现货竞价交易中货款的计算:货款=商品成交价×成交数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和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现货竞价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第八条交易中心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商的资金划转数据传递至相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至交易中心。第九条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和规定。第十条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结算制度。第十一条在买方缴纳全额货款后的5个交易日(含)内,买方确认收到商品并无异议,交易中心将货款的80%从买方的交易账户划付至卖方的交易账户,同时扣除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第十二条买方确认收到交易商品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方应按《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与买方确定发票事宜。卖方开具发票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发票及寄递信息并通知买方,卖方逾期未上传相关信息或上传信息有误的,如产生争议,视作卖方责任。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7个交易日(含)内验收发票并确认,如在收到通知后第7个交易日(含)闭市前未收到发票,应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否则视为买方已确认收到。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发票验收确认的信息后,将剩余20%货款从买方的交易账户划付至卖方交易账户。买方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其验收确认。第十三条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详见交易中心公告。第十四条本细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8月12日起试行。第一邮币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