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库伦旗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及实绩考核量化管理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警的管理,更好地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力争办铁案、出精品,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培育学习型法官,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法院的奋斗目标,促进库伦旗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依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判质量及实绩考核量化管理考评办法是指对全院所有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进行量化,通过量化考核干警工作实绩的管理办法。第三条实绩考核量化管理按不同岗位责任考评记分,基础分为招聘人员80分,一般干警100分,部门副职120分,部门正职150分,党组成员150分。完成规定工作指标的,得满分或加分,如有差错,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减分,可以减为负分。第二章共性目标第四条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规定,完成各项党建任务(支部提供):(一)年内检查被旗委政府评为实绩突出的,党组书记加10分,支书记加5分,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书记减10分,支书记减5分,各委员减2分。(二)党组和各支部要按照上级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抓好落实,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漏项的,每项减党组书记、责任人各2分,支部漏项的,每项减支部书记、责任人各2分。(三)综合治理工作未达到上级考核目标要求的,一次减责任人10分,减分管领导5分。第五条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政治处、党支部、办公室、2督察人员提供):(一)未经请示无故不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的,每次减个人3分。考试不及格的,减个人6分。(二)迟到、早退一次各减1分,旷工1日减5分,旷工连续超过3日、年内累计超过15日的取消基础分。部门领导隐瞒袒护的,每次减部门领导5分,个人编造理由欺骗领导的发现一次减5分,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减10分。(三)法庭考核情况应在每月底报政治处,不如实上报的,每次减部门领导3分。(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1、干警向本部门领导请假,部门领导向分管领导请假,党组成员向院长请假。请假1天以内庭长批准,3天以内分管院长批准,15天以内院长批准,15天以上院党组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请假没有假条按旷工处理。2、事假一年累计5天以内不减分,5天以上每天减0.5分。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每天减0.3分(公伤除外)。婚、产假按病假标准减分。第六条建立周例会制。以部门为单位,每周例会学习或安排部署工作等,无故不例会的,减部门负责人3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减个人3分,会议记录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报政治处,未报或无会议记录的每少一次减责任人2分,减部门负责人1分。(督察人员、政治处提供)第七条关于着装的规定(督察人员、政治处提供):(一)属于下列人员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要求着装,如不着装每次减个人3分:1、开全院大会。2、开庭的法官及书记员。3、立案窗口、信访接待。4、法警值班、值庭、押解人员。5、执行任务的执行人员。6、要求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二)法官外出开庭和执行人员外出执行任务时,应当着同制式的制服,如违反本规定,一次减个人1分。第八条各办公室下班时要处理好安全隐患,违反本规定3的,每次减责任人2分,造成被盗或公私财物受损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第九条业务庭申请用车后对司机和车辆负监管责任,因监管不利发生事故的,每次减负监管责任人10分。(办公室提供)第十条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减责任人2分。(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第十一条接待当事人或接电话使用不文明语言被举报的,每次减个人2分。第十二条微机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室、督察人员提供):(一)院内通知将在网上发布,各部门要及时查阅。通知发布后,部门或个人以未看到通知为由不办理事务的,一次减责任人3分。(二)工作时间不得在微机上玩游戏、听歌曲及看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录像,发现上述情况每次减责任人3分。(三)机器出现故障,应由研究室检测,因保管不当和操作错误造成机器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减责任人3分。(四)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未在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擅自更换机器设备、自行改变计算机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的,每项减责任人5分,同时承担一切后果。因工作需要更换设备的,应到办公室填写变更设备登记卡。未填写的减设备管理人2分。(五)各终端用户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清除,未清除的减责任人2分。(六)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或盗版软件,发现一次减个人5分。软盘使用前首先进行杀毒,严格控制、阻断病毒的来源。因个人使用原因导致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减责任人10分。(七)对重要数据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备份和恢复操作。数据未按时进行备份导致数据丢失的减责任人5分。(八)不得任意删除及改写他人所建立的文件,任意删除、改写他人文件的减责任人5分。(九)各庭庭长、执行局局长要经常查看案件管理系统,在接到立案信息后,确需分案的,3日内经研究室在网上及时将案件分给承办人,延误分案的每件减责任人2分,如认为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应由庭长或局长当日退回立案庭,未及时退回的减责任人2分。4(十)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案件审、执结案信息录入微机中,未按规定录入的,每少一件减责任人5分,录入漏项、错项的,每项减责任人1分。(十一)机器及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与网络管理员取得联系,不及时与网络管理员取得联系,因延迟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减责任人5分。第十三条加强信息、调研工作(研究室提供):一、调研(一)调研要坚持以做好法院工作为目标,紧紧围绕法院工作进行调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院各项工作情况。(二)各部门主要领导应亲自负责本部门调研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指定一名兼职调研员。(三)兼职调研员在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的调研工作。(四)各部门必须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院研究室下达的专题调研任务和典型案例编写、报送工作。(五)院党组成员要起到带头作用,每人每年完成两篇调研文章,各庭、室、处、队、局、人民法庭必须完成四篇调研文章(每季度各一篇),包括专题调研、典型案例、统计分析等。其中环节正副职每人必须完成一篇,每篇调研文章不少于2000字。二、宣传(一)宣传工作主要立足于院风、院貌、党组决策、审判执行、个人事迹、法官形象等内容。(二)宣传稿件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主要由研究室完成,并报5院长批准。(三)业务部门每周要完成1篇信息报道,其他部门每半月一篇,具体由部门正职负责。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道员。(四)新闻稿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政治性错误和导向性错误,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五)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漏工作机密。三、奖励机制1、信息报道被旗县级新闻媒体采用的,每件奖励作者30元;调研文章及其他文章在旗县级报刊上发表的,每件奖励作者50元。2、信息报道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每件奖励作者50元;调研文章及其他文章在市级报刊上发表的,每件奖励作者100元。3、信息报道被区级新闻媒体采用的,每件奖励作者150元;调研文章及其他文章在区级报刊上发表的,每件奖励作者200元。4、信息报道被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每件奖励作者200元;调研文章及其他文章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每件奖励作者300元。5、在报刊上发表的,必须是公开发行的报刊。6.调研文章、信息宣传稿件上市级刊物(通辽日报、通辽审判、中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5分,信息宣传每篇加3分;上区级刊物(内蒙审判、内蒙古日报、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6每篇加7分,信息宣传每篇加5分;上国家级刊物(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最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1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7分。7、新闻稿件获奖人须持自己发表文章的刊物或电台、电视台的证明(写明发表时间和文章题目)到研究室备案,由院长签字后,年底在全院总结大会上统一颁发奖金。7、参加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论文编写的同志,按时交稿的每人奖50元;获奖的根据获奖情况另给予重奖。四、惩治措施各庭、室、处、队、局、人民法庭及有调研任务的法官未完成信息报道和调研任务的,进行定期通报。累计3次未完成信息报道的,取消该庭室及负责人的年度评先受奖资格。未完成调研文章(包括专题调研、典型案例、统计分析等)取消该庭室及负责人的年度评先受奖资格。第十四条为实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实施案件判后答疑制度。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给予答疑。不答疑的减承办人5分,减合议庭成员各3分。(一)案件答疑的应当记入宣判笔录,装入卷宗,无记录的按未答疑处理。(二)答疑未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疑问答疑或不明确的减1分。(三)未依法答疑或缺乏法律依据的减1分。(四)答疑笔录不规范的减1分。第十五条审判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减相应分值(研究室提供):(一)案件审理报告中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主体不适合的,每处减主审人3分,减合议庭其他成员1分,分管院长提交的减分管院长2分。(二)案件审理报告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分析与认定理由不充分,导致审判委员会无法讨论的,每处减主审人、审判长各5分,减合议庭其他成员3分,减分管院长2分。7(三)案件审理报告中错引、漏引法条的,有错字、别字的,每处减主审人、审判长各3分,减合议庭其他成员1分。(四)案件审理报告中判决主文漏项的,每处减主审人、审判长各5分,减合议庭其他成员2分。分管院长提交的减分管院长2分。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减分管领导5分。(督察人员、纪检监察提供):(一)工作、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赌博、饮酒或身着法官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执行公务的。(二)无故不值班值宿的。(三)对当事人冷、横、硬,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访的。(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案或出现严重事故的。(五)开庭时出现打手机、接电话、吸烟等禁止行为的。(六)庭审中使用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的。(七)无端反复传唤、刁难、侮骂当事人的。第十七条办案超法定审限、执行期限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超法定审限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及庭长每人每次减10分,分管领导每人每次减5分,超法定执行期限的,每人每次减执行局长10分,减分管领导5分。(纪检监察提供)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总分,并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10分。(纪检监察提供)(一)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二)泄露机关秘密或丢失卷宗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的。(三)受到治安处罚损坏法官形象的。(四)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五)工作人员私自收取案款的。(六)发生失火、被盗的。第十八条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情节轻微,未受到纪律处分而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减分管领导5分。违反上述法律、办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责任人全年基础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10分。(纪检监察提供)8第十九条干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个人5分。部门未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第三章院领导责任目标第二十条院领导责任目标(一)党组成员年内每人至少撰写2篇调研文章,每少一篇减个人2分。(研究室提供)(二)院领导接到需审批文件后,视情况及紧急程度在2日内给予批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一次减审批领导1分。(各部门提供)(三)业务副院长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少于2件,每多办一件加5分,每少办一件减5分。(立案庭提供)(四)分管部门办理的案件被评为差案、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2分;被评为劣案、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5分;经本院再审或上级法院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1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外)(审监庭、立案庭提供)(五)分管部门有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分管领导5分;受警告以上处分的,每次减分管领导10分;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每次减分管领导50分,减院长60分。(政治处提供)(六)分管部门每人年内有三件被评为劣案的,每人次减分管领导10分。(纪检监察提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