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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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作者: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课题组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9期在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城乡居民消费不断升级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深入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了解各地新型主体的实践情况,我们赴江苏、浙江、湖南等地实地调研,获取了详细资料,总结归纳了其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相关影响要素。一、当前新型主体发展的总体情况(一)新型主体的总量快速增长新型主体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培育和发展起来的。伴随着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的积极扶持,各类新型主体的数量快速增长。专业化生产形成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蓬勃发展。近十多年来,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政策的支持,专业大户大量增加。在浙江、上海、吉林等地方,在当地政府推动下,形成了一大批家庭农场。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末我国共有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270多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及重要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必要而且迫切。在农业部确定的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和服务试点的33个省区,目前共有家庭农场6670余家,主要集中于中东部政策配套较好、家庭农场发展较早的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安徽等地,家庭农场大量涌现,发展很快,并且多以种植业为主。目前,浙江全省经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有5121家,经营土地面积55.9万亩。江苏省专业大户数量为23.5万户,占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总数81.5%;家庭农场总数为3.4万家,经营土地363万亩,其中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户均规模208亩,主要集中在100—500亩之间的超过5000家。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共经营土地1308万亩,占全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63.5%,已经成为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黑龙江省2012年种植大户有8.7万个,户均规模经营面积达200亩以上,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2000多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8。符合统计条件的家庭农场98077家,其中经营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达911个,这与该省耕地面积大、人均占有土地多、土地集中连片有直接关系。组织化协作催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茁壮成长。在农民强烈需求和政府积极推动下,农民合作社发展呈现加速态势。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急剧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出现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国家工龙源期刊网商总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比上年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在浙江省,截至2013年6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达3.5万家(其中以粮食生产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粮食及植保、农机等专业合作社6014家),合作社成员110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458.6万户,二者合计占承包农户总数的61.5%。江苏省经工商登记的农民合作社6.6万户,实有成员人数960万户,入社农户数占全省总农户的65.7%。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发展迅速,2007年至2012年,专业合作社由419个增加到29089个,增长了69倍;入社成员由4560户增加到40.06万户,增长88倍;带动农户数由近2万户增加到136万户,增长68倍。产业化经营导向的农业龙头企业实力日益增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方式,由此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推动,大批龙头企业应运而生。目前,龙头企业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出口创汇额占全国农产品出口额的80%以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浙江省现有农业龙头企业7469家,实现销售收入2836亿元,利润185.5亿元,增速均高于GDP增速。江苏省现有农业龙头企业5447家,其中有1285个企业与各类专业村建立了紧密的产业对接关系,主导产业从业农户达155万户,带动农户953万户。(二)新型主体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据我们的实地调研,随着新型主体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主体出现了一些具有时代特色的显著特点。一是复合型新型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加。不同新型主体直接加强纵向、横向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市场竞争力。很多新型主体既是种养大户,又是合作社领办人,又是企业主,这种主体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一特征也说明,新型主体的生产经营辐射能力日益增强。二是工商资本背景的新型主体不断发展。目前,工商企业主投资农业的趋势逐渐明显,给传统农业带来了新思路、新发展。工商资本往往起点高,投资力度大,管理水平高,以工业思路来经营管理农业,为传统农业注入了创新活力。三是新型主体来源渠道不断拓宽。下岗职工、农业技术工人、返乡创业人才、大学生创业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农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外部人才流入,部分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应用于农业实践,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一批素质较高的人才。四是股份化方向日趋明显。尤其是合作社,创新管理机制,引进股份制的先进理念,将成员变成“股东”,增强资本在合作社决策中的话语权,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三)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龙源期刊网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扶持新型主体的过程中,除了常规的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为基本特征的发展方式外,各地还大胆创新,形成了不同形式的流转模式,它们做法不一,各具特色,但都产生了积极效果。一是土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田制”模式。如江苏江都市,将承包权转化为长期股权,合作社保证社员的保底收入,利润部分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扩大再生产、年度分红及风险保证金。这种模式兼顾合作社与股份制的特点,既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收益权,也实现土地要素的优化利用,通过产业化运营模式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得更多农业产业链条上的收益留在了农村,留给了农民,是实现二次分配的有效形式。目前,江都市有土地股份合作社256个,经营土地面积50万亩,社均耕地超过1900亩。二是多主体合作经营模式。随着各类新型主体的发展需要,各主体逐步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向多主体、多领域合作经营模式转变。如黑龙江省就出现了多种主体合作经营模式,诸如“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龙头企业+联合社+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基地”、“村委会+合作社+农户+基地”等。湖南宁乡县则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的模式进一步创新,通过基地“大流转、小承包”的经营方式,“四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品种、统一农资、统一植保、统一烘干收购),探索出“粮食银行”的独特模式。二、新型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新型主体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不同主体自身的问题,不是国家政策可以改进的,而是需要其自我不断完善来解决。(一)土地流转缓慢,新型主体占比较小,规模不大,经营水平不高随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速,我国农业主产区的新型主体培育有了很大进步,许多农业主产区积极探索在坚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土地流转面不广,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流转稳定性不够,新型主体的总体数量仍然不够,新型主体壮大缺乏基础。目前虽然各地都建立了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文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目前土地流转期限普遍偏短,以三五年居多,甚至一年一租,短期行为多。大户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长期发展的项目不愿也不敢投入,使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影响了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如浙江省,尽管2012年全省流转土地面积占总承包耕地的42.9%,但多以短期流转为主,流转期限5年以下的面积为487.1万亩,占全部流转面积的55.3%,土地流转稳定发展机制尚不健全。流转期限短,导致规模经营不稳定,流转成本增加,生产要素难以投入,影响新型主体的发育成长,使其普遍存在规模小、效益偏低问题。目前70%以上的专业大户种植规模不到6.67公顷,90%以上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规模、产品规模普龙源期刊网遍较小。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质量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无论是种养大户、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当前一些地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技术水平、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都相对不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上海松江区、湖南湘潭市、安徽凤台县等三地的调查,三地的家庭(或大户)农场经营者普遍处于依靠经验种植养殖阶段。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和小学学历占90%以上,高中以上学历者不多;从经营者年龄上看,30岁以下的不足5%,50岁以上的将近一半。安徽某地的一个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是一个以种植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为成员的合作组织,在利好政策引导下,当地许多种植大户盲目扩张面积,但却对农业风险、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估计不足,结果导致一半左右的大户经营实际亏损,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大户能盈利。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技术不成熟、管理能力跟不上、市场信息不灵、农产品销量不佳等。(二)运行不规范,部分农民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发展参差不齐在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细分得非常具体,运行也比较正规,而我国现阶段的各类合作社存在一定弊端,甚至有形式主义的现象。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一部分仍是松散型的,虽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但没有办公场所,有的连牌子也没有挂;有一部分合作社只是从事技术服务和流通服务活动的中介性组织,没有经济实力来从事经营性活动;也有一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合作社,有的是由涉农公司领办,有的是由专业大户或大股东领办,但其中有的并不具有多少合作性质。一些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这种合作社徒有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同时,由于合作社经营中可以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许多企业为了合理避税,也纷纷参与合作社。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龙头企业是一家企业两块牌子,一块是企业牌,旁边一块则是农业合作社牌子,一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成分。合作化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要农民成为组织里一个权益完整的个体,但当前一个大户或一家企业参与所谓农民合作社,并掌握主动权,农民没有了话语权,导致合作社成为一些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这种专业组织被私人化、企业化,说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尚未成熟。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合作社的监管缺失。在当前体制下,农业部门对合作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造成部分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按照相关规定,有五张身份证就可以设立一个合作社,且登记和管理分离。成立合作社不用验资,工商部门就无法掌握社员出资的真实情况,容易出现虚假出资和虚假社员名单;不对合作社进行年检,工商部门很难获悉合作社经营的真实状况。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至于合作社是否规范以及以后如何去管理,归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知道有的合作社不规范,但也不能将其注销,造成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信用监管缺失则导致对合作社的扶持缺乏依据,一些公司化农业企业(龙头企业)贴牌为“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资金支持。二是目前没有农民所拥有、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专业合作社不需要验资,注册准入的门槛又很低,一些以资金赢利为龙源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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