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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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41高建华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标准化品审专家潍坊市安全全生产专家个人简介1隐患排查的依据2隐患排查的相关概念3隐患排查的标准4隐患排查的方法5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隐患排查治理体系6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表格的使用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3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03号2016.6.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0号《关于推荐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1号《关于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候选标杆企业考察确认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6号5新安法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94条)第38条全员检查表用心深层次新安法新增了对拒不整改隐患的处罚新安法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郭树清2016年6月7日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303号令)增加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有关内容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职责(第三条);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职责(第五条第(八)项);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四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03号令)为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细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过程管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修正案》第十二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方案,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督促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第37条)2、术语和定义隐患: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隐患通常指潜藏或不易发现的危险或祸患。在安全生产领域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引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隐患一般包括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物的不安全状态)、环(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安全管理缺陷)等4个方面。2、术语和定义隐患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重大隐患,相关行业可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目录。2、术语和定义依据《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用版)》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一般原则是: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顿的②涉及重大危险源、重要装置的隐患③涉及多人滞留,暴露10人以上的(管道30人以上)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⑤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⑥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部分企业以下情况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2)冶金企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3)风险评价出的不可承受的风险。(4)是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5)同一区域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6)国家《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7)一、二级危险源(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设备及主要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8)人员密集场所(9人以上)重要的安全设施的隐患。(9)因外部因素造成的难以整改的隐患。(10)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查的隐患。(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依据《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试用版)》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25种情形(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1)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12)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15)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19)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2)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3)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有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安全职责、管理权限和整改难度,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级(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二级(分厂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属公司及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或需要公司协调或立项的隐患;或者可能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或核心生产部分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级(分厂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属二级单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或者可能造成重伤,或者多人轻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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