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分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企业跨越式发展初期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部的薪酬管理,强化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调动广大一线参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现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规范岗位,增设档次,注重员工绩效考核,实现工资动态调整,建立对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对内具有较强激励性、约束性和保障性的薪酬分配制度。第三条薪酬系统力求简明化与科学化,薪酬设计和管理向一线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及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倾斜,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第四条项目经理部薪酬制度实行分层分类管理模式: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项目薪金制;管服人员实行岗位薪酬制。本办法所指薪酬均为经济性报酬。第二章项目薪金制第五条各单位列入项目承包的班子成员仍执行项目薪金制,包括基本生活费和效益年薪两部分。项目经理助理与三总师副职作为项目副职及三总师的后-2-备人选培养,纳入项目薪金制管理范畴。第六条基本生活费按照工程规模大小(暂以中标金额为准)和项目类型(地铁与非地铁项目)确定标准,按附件1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规模发生变更调增而出现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时,自次季度首月开始执行新标准。区域项目班子成员兼任2个及以上项目,当工程规模累计额度达到2亿元及以上且其中单项工程达1亿元及以上的,班子成员的基本生活费在附件1单项工程规模2亿元及以上对应标准上增加2000元/月;班子成员未兼任(兼管)区域内其他项目班子职务的,按其所分管项目规模确定生活费标准。区域项目班子成员兼任2个及以上项目,但工程规模累计额度未达到2亿元的或达到2亿元但其中单项工程均为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累计额度对应的单项工程规模确定生活费标准,未兼任(兼管)区域内其他项目班子职务的,按其所分管项目规模确定生活费标准。区域项目其他岗薪制人员,按所在项目工程规模核定工资。第七条效益年薪兑现标准按公司办法执行,项目副经理及三总师按党政正职的80%兑现,经理助理、三总师副职按党政正职的70%兑现。第八条公司职业项目经理兼任项目经理职务期间,基本生活费参照本章第六条标准执行,效益年薪按公司办法执行。因工作需要,从事其他管理,不再兼任项目经理职务期间,按照中铁四党组〔2008〕39号《中铁四局集团非领导职务管理及领-3-导人员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第九条实行项目薪金制的项目承包人员与项目员工收入相分离,不得再从经理部领取其他额外收入,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除外。集团公司工程指挥部、甲方给予经理部的奖励,经理部应制订分配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发放。第十条公司试行项目安质总监公司委派制。委派期间,安质总监比照公司机关副职标准由机关考勤核发工资,不得再从经理部领取其他额外收入与各类补贴,但参与经理部效益年薪兑现,兑现标准为党政正职的90%。同时,各单位部门正职除享受岗位薪酬制的相关工资待遇及补贴外,参与项目效益年薪兑现,执行标准为:安质部部长按党政正职的70%,工程部部长、工经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盾构部部长、物资部部长按党政正职的30%。第三章岗位薪酬制第十一条项目一般管服人员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薪酬制。一级构成包括岗位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福利;二级构成包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有薪假期、各种保险及其他项目。具体结构如图所示:员工薪酬总收入┏━━━━━┳━━┻━━┳━━━━━┓岗位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福利┏━━┻━━┓┏━━┳━┻━┳━━┓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各种保险有薪假其他-4-1、岗位工资是员工薪酬的主体,体现岗位责任、技术含量、管理难度等要素,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划分为六岗19级。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岗位工资基数与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挂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统一暂定为1000元,以后公司视效益等情况,经民主协商后进行调整。岗位系数与项目产值、技术(能)等级等挂钩,注重对员工工作表现与综合能力的绩效考核,坚持按“以责定岗、一岗多级、以级定薪、易岗易薪、易级易薪”的原则,实行岗位系数动态调整。员工岗位工资等级对应表见附件2。盾构机长及副机长、汽车司机、资料员等岗位系数暂不按工程规模大小动态调整,仅与技术(能)等级挂钩,工资待遇按工程规模0.5亿元以下所对应的项目类型标准执行。2、基础工资包括生活保障工资和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是为员工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工龄工资体现员工对公司的积累贡献。3、绩效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业绩,是薪酬中的相对部分。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系数。绩效工资实行预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不申报、不发放”原则执行,重在激励项目大干期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规范绩效工资发放基数分别为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共4个档次,各单位根据当月生产经营完成情况自主确定申报基数(申报办法见附件3),并结合员-5-工的工作业绩确定分配方案,于当月25日前报公司审核,公司结合各项目产值、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现款上交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各单位实际发放基数,于次月10日前批复各单位执行。新上项目参与前期施工组织筹备及收尾项目参与竣工文件编制及决算的岗薪制人员,盾构机械维修保养期间的操作、维修、保养及看护人员,按500元基数发放绩效工资;大干期间,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预报审批制度。冬(轮)休项目留守及休假人员或项目无施工产值期间(公司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发放绩效工资。安排至其他单位助勤人员,按助勤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4、津贴福利构成员工的辅助薪酬。包括继续保留的各种津补贴、员工享受的各种保险、有薪假期和其他项目。第四章岗位薪酬的实施第十二条员工的生活保障工资,不分岗位均以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当标准调整时,生活保障工资随之调整。第十三条员工工龄工资,按照本人连续工龄每工作满一年按10元标准支付。有关连续工龄的计算和具体支付办法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为鼓励、吸引人才,对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计划内录用的本、专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按照工龄计发工龄工资,中专、技校及其他成人教育的毕业生不执行此项规定。第十四条员工岗位工资的确定-6-1、原则上应做到一岗(职)一聘,由公司根据其职称(技能)等级核定岗位系数。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其他职务的,其岗位工资按就高原则处理。2、各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综合能力等因素,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力度,建立并完善考核台帐,提升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考核建议每季度组织一次,由项目部组织完成,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公司备案。员工发生内部调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暂按原单位考核结果核定工资系数。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及格或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的一般员工,所在单位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可对员工岗位系数下调0.1—0.3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或不及格的,可以在报公司备案后予以调整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及格或能力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公司后,公司予以处理安排;对于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及格的员工,建议暂不调整岗级;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或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贡献较大的员工,各单位可在报公司备案后对其岗位系数上调0.1—0.3点或将不称职或不及格人员工资系数下调产生的工资节余用于奖励项目优秀员工。3、技术工人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公司按照所对应的技能等级核定其岗位工资系数,未经职业技能鉴定的,按其所聘岗位的最低级别核定工资系数。第十五条有关假期工资的支付办法1、各单位应充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因工作需要员工-7-加班的,应安排其补休、倒休;确不能补休、倒休者应按公司现行规定标准支付其相应的报酬,今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加班工资标准。各单位纳入承包兑现的班子成员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再支付加班工资。2、休婚假、丧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照常支付,绩效工资按天扣除;休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中铁四社〔2008〕480号《中铁四局集团在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由局社管(行管)中心从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他有薪假工资支付按照局、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3、休事假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减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全月事假停发一切工资、津补贴等各项待遇。4、休病假(非因工负伤),生活保障、工龄工资、女职工卫生费按100%支付,岗位工资按天扣减,最多不超过50%。5、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局、公司相关文件或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培训合同条款执行。6、工伤工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工资日常管理1、员工发生调动、分配、录用、任免、调级时,由各单位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人事命令所聘岗位及级别,按照本文件附件1、2标准核定其相关待遇,交由其财务部支付。2、岗位工资严格按照易岗易薪、易级易薪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员工晋升或降低职位、级别时,一律从人事命令指定-8-的日期开始执行;如人事命令未指定改薪日期,则从发令之日起执行。3、员工调动工作时,由其调入单位按调出单位的止薪日期的次日起支付工资,情况特殊的,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解决。4、员工经批准待岗、内部退养、退休、应征入伍、离职入学或因病、伤、死亡时,其工资可发至离职(死亡)当月的最后一日。5、员工经批准解除合同时,其工资应计算至人事命令指定离职的前一日;如人事命令未指定离职日期,可计算至实际离职的前一日。第十七条员工津贴福利管理1、继续保留的津补贴项目有:政府津贴、学科带头人、科技拔尖人才津贴、独生子女费、回民津贴、女职工卫生费(30元/月)、风沙补贴、流动津贴,其支付标准和计发办法仍按现行相关办法执行。2、员工在职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等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3、员工在岗期间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有薪假期,包括:探亲假、年休假、季度假(管服人员)、工伤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五章新入职员工薪酬管理-9-第十八条新入职员工的薪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由公司会同本人协商,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2、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内支付临时工资(已含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标准为:本科1800元/月、专科1500元/月,支付加班工资、流动津贴、风沙补贴等。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再按正式聘用的岗位及等级重新确定工资待遇。3、中专、技校毕业生根据中铁四人〔2008〕297号《中铁四局集团院校毕业生引进、管理办法》规定,一律安排到生产一线操作岗位,按照技能人才管理,不实行见习期,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中专生按照1000元、技校生按照900元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照所聘岗位对应级别重新核定岗位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生活保障工资和工龄工资。4、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入公司顶岗实习期间,不分专业、学历,一律按800元/月支付生活费。5、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按照中铁四人〔2008〕580号文件精神,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的,直接按所聘岗位中级工级别确定工资待遇。6、新调入的员工,原工资待遇一律封存,按重新聘用的岗位对应级别确定工资标准。7、新录用员工的起薪日期,以人事命令指定的日期为准。上半月报到的,按全月支付;下半月报到的,则按半月支付工-10-资。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引进的局计划外用工,采用劳务派遣模式。各单位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外聘社会人员。纳入劳务派遣范畴的主要包括:急需的特殊人才、长期使用人员,含各类专业技术、管理、机械操作及维修等岗位人员。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其所聘岗位及级别,参照公司正式员工标准支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生活保障工资等,暂不执行工龄工资。新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采用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