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级各直属单位:现将《地方税务局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税务局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市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地各工作实际,现就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省级创业型城市为主线,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二、组织机构市局成立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科,负责承上启下,上传下达,做好组织协调、统计报表等项工作,由同志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三、优惠政策(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09]13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在2010年底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3、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税优惠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规定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五)、鼓励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鼓励进行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扶持小型微利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几点要求(一)采取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加大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同时做好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两个方面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开展送税收政策到纳税人活动,办税大厅要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与申请办理减免税的资格条件、程序步骤予以公示,推行“阳光作业”,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二)明确职责,深入细致的为创业人员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部门应通力协作,各司其职,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办公室是落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综合汇总材料,及时上报落实政策情况,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统计落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落实有关的税务登记、定额核定、纳税申报等征收管理工作。税政部门负责掌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综合分析。法制部门负责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实施行政救济。各单位也应参照市局机关落实部门职能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三)加强基础管理,按期报表,强化分析各单位一方面要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抓基础管理,防止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市局各业务科室、各区县局都要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帐和相关档案。各单位要加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和分析,要按照市局规定期限,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及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免收税收登记证工本费的户数、金额;安置下岗人员和残疾人的数量,减免各项税收的户数、金额;达到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数分别是多少,预计减免税额,实际减免税额等。各局每年向市局征管科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报表要求逻辑关系正确,实事求是,上下口径一致、数字相同,不能虚报。(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市局相关部门要与财政、劳动、工商、民政、国税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信息,及时掌握全市创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各区县局也要主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掌握当地再就业的相关信息。(五)加强监督考核,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坚持在服务中执法,将公正执法作为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要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考核监督办法,使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得到根本保障。全系统税务干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坚定不移落实好,决不能因为工作忙而不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因为对再就业政策不熟悉而落实不到位。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哪个人出现问题,造成企业、个体户上访而影响地税机关声誉的,调查核实后都要严格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对拒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越权减免税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