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股东、股权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股东与股权案例一:•恒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约定,各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开了股东会筹备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三家股东分别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考虑到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可能资金会紧张,在会议上一致推举鲍钰嘉担任董事长,条件是鲍钰嘉出资。2003年4月1日,鲍钰嘉也出资1000万元,公司为其颁发了股东凭证。•经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03年5月15日,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鲍钰嘉为法定代表人,恒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登记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一年以后,股东会与董事长在经营方向上发生矛盾。三家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撤销鲍钰嘉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注册资金30%的股份转让给宏远有限责任公司。鲍钰嘉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例一:•问:•1、鲍钰嘉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2、鲍钰嘉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案例二:•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一、股东(一)股东的概念。1、定义。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基本的要素,没有股东也就没有公司,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离不开股东的存在。2、条件。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是成为公司股东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出资就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二)分类•因出资时间和方式不同,股东又可以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为例,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因出资或认购股份,筹办公司、认缴公司资本,随公司成立而为公司的股东。原始股东是由公司设立是发起人转化而来的,或者是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股份时认购股份的人。•2、继受股东是指因受让、继承、遗赠、共同财产分割、公司合并、认购公司新增加资本等方式取得原始股东的出资,或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三)股东的条件•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一般对继受股东限制较少,对作为公司设立人的股东有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1、自然人作为设立人的限制。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其智力、精神等方面的缺陷不具有创设公司的能力,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自然人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是,自然人设立了一人公司后,不能再次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回答是肯定的。因继承、遗赠、共同财产分割等法律事实的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其股权的行使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行使。2、法人作为发起人的限制•法人可以成为公司的发起人,法律上对法人投资没有更多的限制。但是,法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首先应当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得以法人名义进行出资,只能以普通的经济组织形式进行投资。•但是,不是所有的法人都可以设立任何公司,由于我国公司法设置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一般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人,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能成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2、自然人及法人作为发起人的限制•(1)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可以作为继受股东。•(2)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国家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一般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3)根据规定明文禁止的党政机关法人、军队不得开办公司,这些法人不能作为法人股东。•(4)合伙企业不能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理由:公司法规定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5)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了在境外投资外,商业银行不得充当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他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节已经论述过。二、股权•股权,也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一)广义的解释是指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的总称。狭义的解释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权利。•本节的股权采用广义的股权概念,包括了股东义务。(二)狭义的股权•1、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享有的权利。•2、股权来源于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只有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认购股份就没有股东,也就没有所谓的股权。•3、股权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股东之所以向公司出资,最终目的通过出资取得股权,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狭义的股权•4、股权的形式要件。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的取得必须具备出资的实质要件外,还需要具备形式要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股东才能享有权利,才能取得股权;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也就不能取得股东权利,不享有股权。股权的形式要件。•(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为记名股东和不记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包括: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记名股东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30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A、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各股东所持股份数;•C、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D、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股权的形式要件•(3)当事人申请确认股权。•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三个问题•(1)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问题。•A、合同效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B、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收益问题。•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C、隐名股东请求变更股东名册的问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问题。•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E、显名股东承担责任问题。•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2)股权转让与股东名册变更问题。•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3)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问题。•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二)股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或绝对发生,指的是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而非源于他人股东权的受让。原始取得又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1)设立取得指的是于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并在公司成立之日转化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资格。•(2)增资取得指的是公司成立后通过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至于股东资格在何时取得,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多数学者认为缴足认购股款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时点。《日本商法典》规定,新股认股人自缴款期日之次日开始成为股东,或许可以成为我国立法的借鉴。股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又称派生取得或相对发生,指因受让、继承、合并等法律事实而从原股东手里取得公司股份,取得股东资格。(三)有限公司股权的证明•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给出资证明。•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取得权利最主要的凭证是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2、出资证明的特征。•(1)出资证明的法律性质。它通常称为股单,是一种权利证书,证明持有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出资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能自由流通转让。•(2)股东名册的备置。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公司特征,其股东人数有限定,且出资证明必须是记名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的出资额;③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3)公司名册的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33条)。出资证明的特征。•(4)股东名册具有以下作用:•①明确公司股东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东人数应当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数为准。•②确定享有权利的股东。以其他名义出现的股东,包括实质上出资的权利人,在没有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发生变更但股东名册未更改前,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人不能主张权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