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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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增值税的概念、特点及其意义,了解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掌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增值税的征管方法。重难点提示增值税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授课时数6课时授课内容1.增值税概述2.增值税的基本征收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概念1.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2.理解:把握增值税及其计税原理,关键是理解增值额。增值额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它相当于从社会产品总值C+V+M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C的价值后的余额,即V+M部分。二、增值税的类型1.消费型增值税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2.收入型增值税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只允许将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应分摊的那部分税金扣除。3.生产型增值税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我国增值税类型经济发达的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一般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起,我国在东北地区的八大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7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6省的26个市。2008年7月、8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2009年1月1日始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三、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作为一种新型间接税,与其他流转税进行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按增值额征税2.实行道道征税,但不重复征税3.税收负担平衡4.税负容易转嫁第二节增值税的基本征收制度一、纳税义务人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中包括承租人和承包人。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我国境内的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年销售额超过限额(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2.年销售额未超过限额,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机关。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目前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3.进口货物。上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通知称,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今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北京从9月1日起,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9月1日零时,北京“营改增”试点企业——北京京铁物流有限公司开出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广东已确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试点行业范围具体为“1+6”:“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在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及典当业的死当销售及寄销业代销业务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纳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5.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三、税率和征收率(一)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二项外),税率为17%。(二)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农业产品;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工业用盐和食用盐等。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五、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1.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见马斌说税之5--发票的作用)2.开具范围:(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2)商业零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3)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区县级税务机关:10万元;地市级税务机关:100万元;省级税务机关:1000万元;4.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的发行: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5.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第三节增值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额的计算应纳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的确定(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费用。(二)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三)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兼营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销售额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即既包括货物销售额,又包括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四)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普通发票,价款和税款合并收款: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五)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及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况下的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额的确定(六)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1.折扣:若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销售额的确定(七)出租出借包装物情况下的销售额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退还的押金,应当按所包装的货物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八)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操作是按2%的征收率征税。二、进项税额的归计(一)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1.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购进运输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输费依7%的扣除率结算进项税额,准许扣除,但随同运输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三)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某供销合作社为一般纳税人,某月有关业务如下:向农户收购粮食、黄麻,收购凭证列明支付的卖价分别为146000元、84000元;购进其他货物支付价款26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45050元;购进货物运输发票列明支付运费18500元。本月调拨销售农产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收入344000元;批发、零售其他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收入231200元,价税混合收入580320元。该供销合作社本月应纳增值税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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