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内容三、部分新政策学习一、基础理论概述二、重要政策讲解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年计算、清算期单独计算;分期预缴——分月(季)预缴、按实际利润→上一年度平均或其他方法、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汇算——年度终了5个月或终止经营60日内汇算清缴。注销清算——注销之前,单独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会计利润适用税率:法定税率25%减免税额:对一个企业的整体减征和免征抵免税额:税收优惠中的税额抵免金额境外所得:还应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金额《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优先原则: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计算(一)收入类政策1.视同销售收入—会计不作收入,税收作收入的项目;(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25条)目前会计准则对企业以自产品偿债、以存货对外投资、以自产品发放福利、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情形已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类2、企业处置资产(国税函(2008)828号)(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收入类(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3)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收入类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收入类3、不征税收入----涉及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文件《税法》第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不征税收入是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的收入收入类《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收入类《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的具体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收入类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收入类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①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收入类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③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类(二)扣除类政策《条例》第34条: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3)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条例34、国税函〔2009〕3号)重点: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四川2011年4号公告)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2012年15号公告)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有制度、符合地区水平、相对固定、代扣个税、不为减少税款)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工资薪金不包括的内容(有限额扣除的规定)解除合同补偿可以扣,但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14%、退休职工发生的福利费问题;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许扣除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把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独生子女费、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也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教育经费:可结转、2.5%、软企全额;可结转以后年度、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软企全额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工会专用收据、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凭证: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2、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委托税务机关代收的地区)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结转;特殊:化妆品、医疗、饮料制造—30%烟草行业—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12年5月30日财税[2012]48号)(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