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兹委托,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的机动车的业务,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天内有效。委托人受托人签字或盖公章):(签字或盖公章):经办人签名:签署日期:年月日注: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2、本委托书交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5、受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