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风险管理与纳税筹划(刘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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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风险管理与纳税筹划浙江农资集团刘玉龙2006.11税收基本知识(一)税收的特点——强制性:法律规定,征纳双方都要遵守——无偿性:不直接用于纳税人,也不支付报酬——固定性:对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都以法的形式做出规定(二)纳税人的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在实务中,多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退、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三)纳税人的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业(领取营业执照);变更、注销;停业、复业都需要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四)纳税程序从税务管理的全过程来看,税务管理应以税法的基本规定为依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实施日常的税务管理。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1.纳税准备阶段的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2.税款缴纳阶段的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扣缴义务、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3.纳税后管理——纳税自评估、应对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和复议和行政赔偿上篇:纳税风险管理一、你的企业存在纳税风险吗?案例一:《经济参考报》报道:美国政府2006年9月11日宣布,英国制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公司已同意支付34亿美元来了结其在美国遭到的逃税指控,从而使这起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逃税案以和解告终。作为回应,美国国内收入署将撤销对该公司的逃税指控。案例二:恩威税案1998年全国3大税案之一1998年8月6日,国家税务机关对恩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收回恩威两个合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追缴偷税、滞纳金、罚款等,共计1.08亿元人民币。恩威为维护税务机关整体形象,在对取消两个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有争议,并保留申诉权的前提下,一方面积极如数缴纳税款,一方面向中央及国家有关部门陈述恩威税案的有关具体情况,请求查清查实,依法处理。企业:恩威世亨合资双方:中方:成都恩威外方:香港世亨——1990年8月成立——1990年10月23日港方世亨第一次汇入出资资金150万元港币,不久就抽走出资资金140万元港币,引起合资纠纷。——1994年8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定:“世亨抽走出资资金,属于违法行为,视为自动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自动退出合资企业,抽走的资本不计入投资。终止恩威世亨合同并依法组织清算。”——1994年8月26日,成都市外经委下达《批复》:“即日终止合资合同及章程,组织清算”。——1998年1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仲裁庭裁定:“认为恩威世亨企业法人资格存在,享受合资企业优惠,并裁决恩威化工赔偿外方1亿元人民币的违约金。”——1998年8月6日国家税务机关对恩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收回恩威两个合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追缴偷税、滞纳金、罚款等,共计1.08亿元人民币。纳税风险无处不在。——税收不仅是公司最大的成本之一,也是最大的风险之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税务开始被视为风险管理的一个固有部分。税务职能正从传统上注重有效税率和现金流管理,发展成为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2004年,澳大利亚税务局局长致函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们,建议他们关注税务风险,作为他们公司治理的一部分。2004年,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一再施压,要求采取措施,迫使首席执行官对其公司税单的准确性担负法律责任。二、纳税风险的内涵纳税风险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有没有足额缴税?防止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而处罚——第二层次:有没有多缴了税?—优惠政策用足了没有?—业务处理是否适当?—是否可以改变业务处理方法而减低税负?——这实际上是税收筹划三、税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三个方面:第一,建立风险控制环境管理层要对纳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时,必须明确:——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照章纳税;——企业应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税总制定,但认定通常由省局或市局进行——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要设置税务部门以及各级负责人。第二,评估纳税风险,设计控制措施评估纳税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要弄清楚:——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第三,信息交流沟通和监控实施效果——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因此需要良好的信息交流沟通,以获得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监控实施效果就是检查纳税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对纳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实用技巧:—挑选合适的人组成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参与审核每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交易—控制每年税务补税、罚款、滞纳金在纳税总额的1%之内—及时改正税务机关查出的问题—每次缴纳的税款超过1万元时要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下篇:纳税筹划针对公司的经营业务,重点:——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值税、营业税进行税收筹划,首要的是要加强财务管理。实务中有很多企业由于对税法理解不深,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对于税法赋予的权利也没能很好的利用,以至于糊里糊涂的多缴了税款。一、税收筹划的基本问题(一)什么是税收筹划?金人庆——做大做小靠银行,赚多赚少靠税收税收筹划是精明人的精明行为——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围绕税收负担所进行的筹谋或者说策划,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税收思想、税法制定原则、税收管理、征收、稽核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中心思想是在把税收看作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时,通过合理、合法的财务安排或者经营安排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税收筹划是是避税是否偷逃税否否(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税收筹划从哪里入手?先了解税收筹划的目的条件切入点1.税收筹划的目的——税后利润的最大化(风险-受益、成本-收益)(长期利益)具体目标——实现涉税零风险——直接降低税收负担——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2.税收筹划的条件主观条件:1.总裁(总经理):认识+重视2.财务人员:意识+守法+筹划的敏感性(洞察力)(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和利用、对不同业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客观条件:1.企业规模较大,集团化运作2.资产流动性强,现金流管理3.企业发展目标清晰,有长远规划4.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简化3.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从税法的相关规定和常用的筹划方法来看,一般有六个切入点切入点之一——税种切入——从主要税种切入主要税种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或与主要经济事项有关的税种——大部分企业的主要税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切入时,要考虑三个因素:——经济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税种自身的因素: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性也大;——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某一阶段的目标往往决定了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主要税负,这对以后的企业税负也会有影响,需要认真进行筹划。切入点之二——纳税的重点环节主要针对小税种对企业虽然并不是主要税种,但也需要针对其纳税的关键环节进行筹划。Ex: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怎样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合同贴花问题;企业房产确定原值时,要考虑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工程价款剥离会对房产税产生影响;切入点之三——税收优惠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切入点之四——影响纳税额的因素应纳税额的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进行税收筹划,抓住这两个因素,选择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特别注意:收入的微小差异导致的税率攀升情况切入点之五——税种的税负差异不同的业务,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交个人所得税还是交企业所得税?切入点之六——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一、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目标: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对于企业集团来说纳税筹划的途径较多,但相对而言,较好的方式还是:——税负转嫁——转移定价——租赁(一)总机构的管理费问题依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1.总机构的资格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2.扣除办法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3.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4.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结论:如果仅仅出于税收目的,应考虑采取管理费的办法5.出于避税目的,可以考虑用会议费的形式(二)总机构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计算方法:汇总允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2%或8%)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再扣除各汇总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相同,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三)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企业集团最常见的避税手段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之间产品和服务的购销活动进行内部定价实现税负最小化。原理:利用税率的差异通常做法:——利用内部结算价格,提高高税率区企业的成本,减低其利润;而使低税率地区保持较高利润,确保了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最低。应注意的问题1.不能把利润转移到合并纳税的企业去2.转移价格的制定不能太离谱—《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第18条对于关联业务,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等。《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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