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基础知识二零一零年十月1、4月17日上午:(1)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2)环保验收流程简介。2、4月17日下午:(1)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学习;(2)公司环保制度学习;3、4月18日上午:(1)环境体系认证方面的知识学习;(2)公司各单位环保设施工艺流程、工作原理、操作规程等;4、4月18日下午:考试。培训日程安排第一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概述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主要环境管理制度主要环境标准介绍本章内容概述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概述定义:也称环境法,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环境保护法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全国人代大会通过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环境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大通过地方政府颁布国务院通过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有关部、委、办、局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第二节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第三节主要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主要环境管理制度介绍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项目,在工程兴建之前,对其选址、设计、建设中以及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和防治方案报告,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可能构成轻度或影响较小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可能构成影响很小,不需要评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适用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在工程设计的同时,设计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环评报告对经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仍然消除不了的,必须排放的少量污染的治理设施进行设计;在施工阶段,施工部门应与主体工程一样,安排污染治理实施的施工计划,并组织施工,保证同时竣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污染治理设施要经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实行排污征收费用的制度。它是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要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责任,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排污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但各种处罚金不得计入成本。限期治理制度是对现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范围:区域性限期治理,如:三河、三湖;行业性限期治理;企业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构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接受监督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适用对象:排放废水、废气的单位;产生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产生工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单位。申报时机:建筑噪声在工程开工15日前;新、改、扩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环境保护许可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分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许可证。第四节主要环境标准概念: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的总称。作用:执行环保法规的基本手段;强化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环境规划的定量化依据;促进环保科技进步的有力工具。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方法标准(采样、分析、测定、试验、检验、统计等)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词汇、术语、图式、标志、导则等)环境标准分类定义: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允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按级别可分为: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可分为:水、大气、土壤、噪声等的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定义: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质或各种有害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分类:按级别可分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可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放/控制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综合性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分三类功能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标准分级: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污染物项目:规定了10项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氟化物(F)为保护牲畜和蚕,以及农业和林业,对氟化物(F)作出从严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标准分级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位于一~三类区的污染源,分别执行一~三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规定了水域功能分类、标准值、水质评价、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和监测。规定了基本项目标准值;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分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标准分三级分年限:1997年12月31日前和1998年1月1日后对部分行业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一类污染物13项,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二类污染物26项(现有污染源)和56项(新污染源),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排放口设置计量装置和永久标志《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分类适用功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级水资源标准、基准海水水质标准水质分类1类.自然保护区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源头水1类.海上自然保护区、珍惜濒危生物保护区2类.生活饮用水源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禁排区经处理后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类.渔业用水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二级保护区、一般渔类保护区、游泳区一级排放标准《渔业水质标准》2类.类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食品工业用水区4类.游览娱乐用水和工业用水区一般工业用水:循环冷却用水、锅炉、纺织、造纸等用水。人体非直接接触娱乐用水二级排放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3类.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区5类.农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农业灌溉水质标准》、景观要求4类.海洋港口、海洋开发作业区*海水不农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海水水质标准与功能分区之间相互关系适用区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类别昼间夜间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类别昼间夜间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以及城郊和乡村区域05040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15545554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260506050工业区365556555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限值470557055噪声污染控制功能分区表(LAeq/dB)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噪声限值昼间夜间土石方推图机、挖掘机、装载机等7555打桩各种打桩机等85禁止施工结构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7055装修吊车、升降机等6555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第二章环保验收流程简介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方面的法规介绍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简介本章内容概述第一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方面的法规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法规介绍(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主要内容摘抄: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