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4、《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5、《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6、《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8、《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9、《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1日—129—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1999年11月22日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1994年6月10日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2005年10月1日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8月1日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年11月10日8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9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1日10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2月1日11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政府2007年4月1日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行政处罚(共14项)一、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排查制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二)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130—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六、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的;”七、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的;”八、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九、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31—《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十、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的。”十一、不符合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条件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不符合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十二、未达到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从业人员为取得执业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未达到标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从事业务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活动场所管理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三、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十四、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3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政许可(共1项)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开展非体育活动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行政确认(共4项)一、行政确认事项名称:二、三级体育社会指导员资格确认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二、行政确认事项名称:二、三级等级裁判员资格确认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三、行政确认事项名称:二、三级等级运动员资格确认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13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四、行政确认事项名称:体育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应当达到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4项)一、其他行政行为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其他行政行为名称: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