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1股权代持协议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公司股份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二、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1、将“代表股份”以乙方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2、代表甲方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相关活动;3、乙方代表甲方收取代表股份收益;4、乙方代表甲方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股权代持协议》21.甲方作为上述“代表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代表股份”相应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权益,但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2.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将“代表股份”或者“代表股份”相关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持“代表股份”期间,因代持“代表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表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法》、目标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承担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权益。3.作为目标公司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乙方自身作为目标公司名义股东,如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乙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股权代持协议》3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0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五、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六、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签署地为北京区。2.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