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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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谨呈:ABC有限责任公司ABC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简介目录1.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1.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条件1.3激励股权或期权的数量、来源及激励方式1.4受让股权或期权的价格1.5激励股权、期权的分配1.6激励股权期权的行使1.7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1.8激励股权、期权的约束1.9激励股权/期权的变更、取消或丧失1.10激励股权的转让1.11激励计划的终止与争议解决-2-1.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1.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条件-4-◇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次股权、期权的激励对象的选定范围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控股股东或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担任前述职务的,不属于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上市以后,持有激励股权或期权的员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五年以上(包括五年)且在职的关键岗位员工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其中关键岗位员工系指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系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职位的员工。○在前述公司任职的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员工。1.3激励股权或期权的数量、来源及激励方式-5-◇拟授予的激励股权或期权的数量、来源本部分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如可由公司大股东划拨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途径(定向增发等)来选取10%股权进行股权激励。(备注:本处仅以10%作为示例,具体股权激励数量来源可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式激励对象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方式,享受公司上市及经营业绩提升带来的收益。1.4受让股权或期权的价格-6-◇本计划中公司股权转让价格1元/股。◇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权时,须向股权持有人支付转让价为:转让价=激励对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公司股权总量×公司转让价1元/股。◇激励对象获得公司期权时,无需向期权授予人支付任何转让价,但须在行权时支付规定的金额。1.5激励股权、期权的分配-7-◇激励股权、期权的分配方式按照“岗、人、股”相匹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岗位的重要性及个人表现设置分配系数,根据分配系数确定每个激励对象激励股的比例,并据此比例换算激励对象持有公司的股数。激励对象可分别根据以下公式换算个人持有公司的持股数额:持股数:激励对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个人分配系数×公司股权激励总比例)×公司的股权总量1.6激励股权期权的行使-8-◇1.期权的有效期、行权日(1)期权的有效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有效期为从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期权通过一次性授予,分两批行权(每次50%)的方式进行。(2)业绩考核区间:第一次为2011年业绩,即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第二次为2012年业绩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3)期权的可行权期间:第一批授予期权的可行权期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第二批授予期权的可行权期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为使行权工作有序开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整体工作安排统一确定具体的行权日。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整体安排,提前确定行权日。(或出于年终奖励的考虑,安排在每年的春节前行权亦可。)◇2.期权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行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未出现导致本计划失效或终止的情形;(2)激励对象个人未出现导致其期权丧失、取消或丧失其行权资格的法定情形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后续)1.6激励股权期权的行使-9-(3)公司业绩指标:①公司2011年度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时,方可在2012年度可行权日对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行权;②2012年度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时,方可在2013年度可行权日对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行权。③2011年度如无法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个人绩效达到规定的2012年暂不行权,若2012年度业绩指标达时且个人绩效也合格的,可连同上年度未行权的部分一次性行权;④如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无法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未行权部份均不得行权,永久失效。该预定的业绩指标由公司董事会在《股权、期权激励考核办法》中另行确定。(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按照公司制订的绩效考核办法所对应的各岗位获得激励时,须达到激励对象年度考核成绩80分(含)以上,具体情况如下:①2011年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可在2012年规定的行权期行权利;②2011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行权,若2012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可在2013年规定的行权期连同上年度未行权部份一起行权。③2012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未行权部份将永久失效。④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所授予的期权永久失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指标由公司董事会在《股权、期权激励考核办法》中另行确定。(5)特殊情况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是否行权或是否提前行权。1.6激励股权期权的行使-10-◇3.期权计划的调整程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列明的原因或其他认为应当作出调整的原因对授予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或行权方式及时间作出调整。董事会作出调整后,应及时告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对前述调整放弃异议权。◇4.期权的授予程序公司依照下列程序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1)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授予期权名单;(2)公司专项小组组织签署《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协议书》。◇5.期权行权程序(1)激励对象向公司专项小组递交其亲笔签署的《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专项小组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数额进行审查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确认。(2)公司董事会批准行权。(3)公司股东会通过相应的股权转让的决议;(4)公司和激励对象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的涉税事宜(如有)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1.7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11-◇激励对象的权利分红权、增值权、其他权利◇激励对象的义务○勤勉尽责○保守机密○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创业(仅指与公司业务类似的行业)○公司上市前后,依法律规定需在相应期限内锁定股份的激励对象,须依法锁定自己的股份。○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权、期权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法律规定的锁定期内须受下列限制:1.激励对象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限售期的规定。2.激励对象在不违反有关限售期的规定的前提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不得擅自转让、赠与、设置抵押、质押。激励对象对股权的前述处置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2/3以上表决通过。3.激励对象获授的公司期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让、赠与、设置抵押、质押和继承。◇(二)激励对象出让公司股权须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股份锁定的限制性规定。◇(三)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其股权收益、交易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四)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分红。1.8激励股权、期权的约束-12-1.9激励股权/期权的变更、取消或丧失-13-◇公司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股权或期权发生变更、被取消或丧失:(一)当公司或激励对象未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二)激励对象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至法定锁定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如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等,详见方案)的,可取消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期权或尚未行权的期权;已获授激励股权或期权已经行权完毕的激励对象,应将获得的公司的激励股权按照获授股权的受让价或期权的行权价格转让给公司;(三)激励对象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至法定锁定期内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因自身原因离职或公司提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时,导致其不在或无法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其尚未行权的期权自动失效。已获授激励股权或已经行权完毕的激励对象,应将获得的公司股权在公司上市前按其获得的公司股权按[(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激励对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确定的价格转让公司;在上市后按董事会作出强制转让的决议之日起前20个交易日公司的平均股票交易价格的7折转让公司。1.10激励股权的转让-14-◇公司上市后,激励对象在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限售期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分享激励股权的分红或转让激励股权的方法分享持有激励股权所带来的收益。1.激励对象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或出售时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或出售时按下列方式进行:拟出让激励股权的股东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3.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方式。1.11激励计划的终止与争议解决-15-◇本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期权激励在期权有效期结束后自动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公司股东会宣布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二)经营亏损导致公司被收购、合并、破产或解散;(三)公司股东会决议提前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争议解决本激励计划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则性规定。对每位具体激励对象激励股权、期权的数额和条件根据《考核办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期权授予协议》确定。如发生有关此激励计划的一切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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