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公司股票发行制度与上市的基本程序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问题:1.我国股票发行制度2.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的程序学习目的:了解我国目前公司股票发行制度与上市的基本程序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演变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主要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演变过程:(一).审批制(即额度制)自从上个世纪80代初期股份制改造开始,到建立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后,长达十几年近二十年时间(2001年3月16日以前),我国公开股票发行制度一直采用“审批制”。审批制是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发行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1.政府及监管部门,对每一年股票市场发行的规模、数量实行采取“双重额度控制”(额度制)。2.上市公司的选择与推荐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发行额度决定,中介部门只负责包装上市,收取中介费用,很少承担责任。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股票公开发行干预力很强,常常只考虑局部利益,很少对投资人负责。其结果最终表现为:(1).上市公司质量普遍较差;(2).存在许多虚假上市公司,有些遗留问题直到目前也没有完全得以解决。3.在股票发行定价方式上较多采取行政干预方式,没有询价制度。新股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显然,新股发行价格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两个因素。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价/普通股每股收益,早期一般控制在13倍左右,95年-99年一般控制在20倍左右,2001年以后一般平均市盈率为30倍左右)。至于,每股税后利润也经历几种不同的算法:从95年底到97年2月底,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公司前一年及预测年度平均每股税后利润,这种方法虽然考虑了公司现在和未来的盈利能力,但容易出现调节财务报表的现象。从97年3月到98年2月,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公司过去3年平均每股税后利润,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发行过度包装、夸大盈利预测的现象,但忽略了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容易造成高成长公司的定价低估和业绩急速滑坡公司的定价高估。从98年2月到99年3月,每股税后利润=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数×(12-发行月份)/12]。这种方法既关注未来的业绩,又考虑发行当时的情况,为避免人为操纵预测利润,证监会还规定:若年报利润比盈利预测低20%以上的,除了要作出公开解释和道歉外,证监会根据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报告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从99年3月以后,以《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为界限,发行定价要考虑:行业状况(行业概况、行业发展前景)、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二级市场分析(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需要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这种方法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现状和未来,并将二级市场同类公司作为参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核准制核准制,也称“准则主义”,“实质审核主义”、“实质管理原则”或者“优劣管理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以发行人对真实状况的公开为满足条件,还要求必须合乎一定的实质条件。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公司法或证券法授权证券主管机关就证券的发行作出实质性的规定,发行证券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证券主管机关不仅要审查发行人所申报的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且还要审查所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核准制的核心在于证券主管机关不仅要审核发行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还要审核发行人的业绩状况,即不仅要进行发行的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发行的实质审查,即对准备发行证券的性质、价值进行准确的判断,以确定这只证券是否可以发行。对于认定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或在认为对于证券市场投资人的保护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作出否定意见,即不核准该证券的发行。核准制适合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我国的具体情况:为了克服审批制弊端,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贯例接轨,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推出“股票发行核准制实施细则”,2000年3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1年月15日证监会修订“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和第7号。2001年4月19日“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600588)成为我国第一家采用核准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与审批制相比较,核准制具有以下特点:1.取消额度限制,股票发行量由市况好坏决定(市况主要是指二级市场的状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化发行”;2.实行保荐人制度,由券商“取代”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为公司上市的推荐人,增加中介机构权力和责任,减少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助于退市机制的尽快建立,同时信息不对称局面得到改善。怎样理解?原先的审批制,没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的批准,企业就搞不到额度、指标,无法进入上市程序。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企业为了上市,不惜弄虚作假,包装达标。在核准制下,由于证券中介机构承担了重要责任,中介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将会认真起来,遴选、辅导、保荐、询价等都会按照市场规律去做,这有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由于审批制的存在,使得证券市场上的ST、PT公司等绩差公司的“壳”资源珍贵起来。实行核准制后,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的成本大大降低。有实力的企业不会为了上市再去收购、重组一个烂“壳”。这样,一些连年亏损的公司将失去“壳”的美丽光环,一旦重组无望,扭亏无门,只能退出证券市场。实行核准制后,证券监管部门以强制信息披露作为监管重点,发行公司要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局面得到改善。3.强化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核准制下,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市场具体法规建设,对违规行为查处,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督和检查。4.要求公司在上市之前必须接受保荐机构为期一年的辅导,其目的是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5.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发生变化,采用询价制。通过向机构投资者网上询价方式确定股票最终发行价格。核准制的局限性(或者存在的问题):(1)发行审核权与发行审核责任两者之间的矛盾《证券法》将股票发行核准的权力授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CSRC),并明确规定了违法核准发行证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并未解决核准发行的股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因为,在“实质性审查”下不少质量低劣的公司仍然可以蒙混过关。如何使审核机构的发行审核权与发行审核责任对等仍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2)额度控制与否之间的矛盾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自由度、开放度、竞争度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市场资源(尤其是资本)的稀缺性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在短时期内很难消除,资源争夺战将会愈演愈烈。然而,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又很难接纳全部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股票,因此,在核准制下,额度控制与否的矛盾始终很难解决。(3)审核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矛盾设立发审委的前提是假定发审委有足够的能力辨别公司好坏,帮助投资者把好最后一关。但事实上,发审委很难仅从材料上对公司质量优劣进行判断。“以投资者利益为重”在层出不穷的IPO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面前成了一句空泛的口号。原因分析:其一,发审委委员专业知识的局限发审委委员专业知识的局限使得他们对公司各种状况不可能全部了解。因为要真正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把握一家发行公司的基本情况,需要发审委成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比如懂财务的发审委委员可能不懂企业所在行业方面的情况,懂财务的发审委委员可能不一定懂法律等等。其二,审阅时间的限制根据规定,发审委委员可以提前5天获得被审核公司的相关资料。而拟发行新股公司上报的审核材料由投行人士、注册会计师、律师和相关部门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经过反复修改形成的,形成这份书面材料需要一至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给予委员消化这份材料的时间只有5天时间,相比之下委员们想对公司诸如业绩是否真实等实质性问题发表看法,可谓难上加难。(4)、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者,也使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处于矛盾的焦点因为,在核准制下投资者极易滋生对核准机构的依赖心理,错误地认为经过核准发行的股票一定具有较高投资价值,而自己不去进行投资判断,而一旦因此招致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审核机构可能成为投资者斥责的对象。二.注册制注册制是与核准制相对应的一种股票发行制度。注册制:也叫做“信息公开制”,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人发行有价证券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只需全面、准确地将投资人为判断证券性质、投资价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材料作出充分地公开,经证券主管机关确认公开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即可允许其发行。也就是说,某种证券只要按照发行注册的一切手续,提供了所有情况和统计资料,经证券主管机关对实施形式要件审查并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可公开发行。注册制强调公开原则,即发行人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一切资料,并向社会公开,以供投资者了解、判断、选择。其法理依据是什么呢?“理性经济人”理论很显然注册制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地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当然,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发行方、券商、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它与核准制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1、注册制门槛要低一些,不要求发行人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风险较高公司的股票(比如:亏损公司)也可以上市发行。但核准制下一般要求公司必须有连续盈利记录。2、注册制下,证券监管部门只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只要真实、完整,符合证券登记要求,就可以注册登记,不对其投资价值进评判。核准制下,证券监管部门虽些对股票投资价值仍然不做任何担保,但要对发行人上市的“合适性”进行评判,质量不高的公司排斥在市场之外。3、注册制一般适合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核准制适合发展中国家新兴的证券市场。三.国内IPO的基本程序(一)、核准制下的基本工作程序1、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从公司发展战略和寻求发行上市需要出发,自主选择其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中国证券业协会2000年发布了《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标准,对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考评。积分前8位的授予“信誉主承销商,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发行承销业务优先受理。2、主承销商负责推荐发行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履行其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义务。在1年的辅导期内,需要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顾问服务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成立内核小组,并按内核程序对决定推荐发行的公司出具推荐函。要明确推荐意见及其理由,正确评价发行人发展前景,阐明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揭示发行人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等。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司布后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查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