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一、为规范本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等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会组织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三、本社会组织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2、对本社会组织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3、本社会组织的财务情况;4、本社会组织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5、本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6、本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7、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四、信息披露是本社会组织的持续责任,本社会组织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社会组织内部刊物、网站等。五、本社会组织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六、本社会组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事务。七、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2、秘书长进行规范化审查并签字;3、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发。八、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九、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会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会组织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十、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会组织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社会组织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十一、本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十二、本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十三、本社会组织应该随时关注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社会组织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案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十四、本社会组织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十五、本社会组织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会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十六、由于本社会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会组织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十七、本制度经本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