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小学)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大纲要求:•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2.教师权利和义务•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3.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从历年考题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或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在考试中,一般只有单项选择题,分值一般略大于考试大纲规定的10%。应能够结合相应的案例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其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石,因此,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这对于保护教师本身和小学生的权利是有利的。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的内容,尤其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幼儿的保护。在考试中,应能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分析材料,解决实际问题。考情分析•一、教育法律法规基础•二、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重点)•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四、学生(小学生)的权利与保护•1.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的小知识点易考查选择题•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实践问题,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本章重点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对师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是复习的重点。•教学难点: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实践中的具体事例相结合。本模块知识结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第二节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学生(幼儿)的权利保护教育法概述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广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学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狭义:仅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4.教育平等性原则5.终身教育原则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一)含义(三)基本原则(二)功能一、教育法概述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由政党和国家机关在制定的指导性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仅具有指导性,不具有法律规范性,政策上升为法律后才具有约束性。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句话体现的原则是()A、国家性原则B、公共性原则C、方向性原则D、强制性原则•以下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特征的是()•A国家意志性B强制性•C规范性D自觉性【经典考题】【答案】B全体人民的利益【真题再现】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A合法,只要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B合法,用方言教学更容易和学生沟通C不合法,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D不合法,违反了教育应该弘扬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可分为:1.物2.教育行为3.智力成果(财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自然人: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答案】A1.下列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客体种类的是()A、学校B、物质财富C、非物质财富D、行为【答案】C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教育立法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行政权,从而成为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国家()A、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B、是同学校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主体C、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D、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的渊源三、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就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教育法的渊源宪法:我国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根本法源。教育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且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教育法的渊源【典型例题】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的()。A行政法B程序法C特殊法D基本法•四、教育法律责任(了解即可)•(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广义的责任有两方面含义:•1、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应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一般称为第一性义务•2、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被称为第二性义务。•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指第二性义务。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包括: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如体罚学生;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智学校危楼可能倒塌,却拒拨款维修。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具体的如经费)和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的如体罚造成心理伤害)•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包含:1.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作弊、殴打老师;也可为消极不作为,如拖欠教师工资。2.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过错: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的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明知故犯。•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学生自杀。•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三种。•1、行政法律责任: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特征为:•(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必要时,可采用诉讼程序。•依教育法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指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伤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五、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可分为: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教师、学生)2.教育行政复议仲裁机构是非国家机构的由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又称诉讼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分为:行政(民告官)、民事和刑事。可分为:1.司法调解2.行政调解3.民事调解行政渠道司法渠道调解渠道仲裁渠道(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第二节我国主要法律法规解读六法一纲要:【考情分析】1.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2.在我国的主要法律法规中重点掌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注意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节内容多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性质与地位1995年3月第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A同步发展B优先发展C快速发展D共同发展重要条款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三个部分,十章,86条。第十四条【分级管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有钱有地有人有制度•(一)遵守法律;•(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按规定收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教育是根本,公平是保障。管理要严明,经费不赊账。办学条件多,条条不能忘。校舍最要紧,生命系心上。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的原则是()。【2012年下半年】A、分级管理,分工负责B、统筹规划,以县为主C、统筹规划,协调管理D、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A民事责任B一般责任C行政责任D刑事责任【答案】A3.关于国家教育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构成,正确的是()。【2013年上半年中学